作者:丁沙沙 许瑄瑄 林烨祺 吴幼环
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至今8年多来,各地法院判决的贪污贿赂案件逐年上升、但与之相关联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判决却不多见。
裁判文书网上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截至目前一共有378份判决,其中325份来自基层法院,49份来自中级法院,3份来自高级法院。
我们对这378份裁判文书进行检索查阅,从中筛选20起未获法院支持的公诉指控,总结出司法实务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侵犯职务行为正当性的,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罪中,行为人索取或收受财物,利用的是关系密切人的职务影响——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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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刑初字第156号 李琪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琪在收受彭某、张某、邓某给予的分成款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院认为该指控不成立。
首先从本案控辩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来看,涉案公司在销售药品或医疗器械给上述医疗机构过程中,均通过医疗机构内部审批程序或按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议价采购等方式进行, 涉案公司获取利益的方式和利益本身均具有合理性,属于正常商业经营产生的利益,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其次被告人李琪是否单纯接受彭某、张某、邓某等人请托,从而收受财物,从证据上看这两者并不具有明显的联系。从现有证据分析,被告人李琪在销售药品、医疗器械过程有收取包裹、组织安装、催收货款等行为, 不排除李琪系与彭某、张某、邓某有合伙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可能,双方之间存在合伙经营的具体分工不同,而非单纯的利益请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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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汶刑初字第253号 贾来计犯贪污罪、受贿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来计收受国××所送现金2万元、郭××所送现金1万元,辩护人辩称指控贾来计收受国××所送2万元、郭××所送1万元构成受贿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又鉴于索要工程款不属于不正当利益,被告人的行为亦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二、行为不能反映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不成立本罪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是该罪的重要要件,当不能认定该要件时,不能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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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刑初64号 邹吉波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吉波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承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邹吉波收到80万元后并没有找任何国家工作人员为其办事。 高某1家属证实找邹吉波只是让其捞人,并不知邹吉波用什么方法,没有证实邹吉波与赵某是什么关系,并不能反映出邹吉波利用他人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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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622刑初2号 杨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院认为 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请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人杨某某利用了谁的影响力从而收受贿赂, 因此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三、行为人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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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刑初字第302号 庄某受贿罪,庄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庄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指控,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被告人庄某与户籍员魏某某既不是近亲属,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关系密切的人,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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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下陆刑初字第00126号 何某介绍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被告人何某和刘某乙虽是同学关系,但平时来往甚少,后因某院扩建的事,何某帮忙带艾某某跑了审批手续,刘某乙为了感谢何某向其表示可以介绍建筑公司给某院, 但刘某乙和何某不属于关系密切的人。 而何某和艾某某在某院新校区建设前不认识,是在一起跑审批手续的时候才认识 , 二人亦不属于关系密切的人。 被告人何某与行贿人王某甲、刘某甲之前不认识,是被告人何某知道某院新校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了获取好处费才经人介绍认识了承建商王某甲、刘某甲, 双方不属于关系密切的人。 故被告人何某的行为不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公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行为人无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观犯意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直接故意,表现为该行为人认识到其是在以某种方式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希望请托人能够给付财物或自己会主动向请托人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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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刑初10号 杨荣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查:宋某提议将其与杨荣辉等人合伙成立的宜昌市汇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后,确替杨荣辉支付了15万元股本金,但宋某只是暂时的垫付并曾向杨荣辉索要过,主观上没有以垫付股本金的名义向杨荣辉行贿的意图; 杨荣辉要求退股时为便于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而实际收取该15万元,嗣后即退给了宋某,没有收受该15万元的犯意,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
五、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应定性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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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终282号 吴洪波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原判认定被告人吴洪波利用影响力受贿的8起犯罪事实中,吴洪波与曹某、杨某1虽然是同学关系,但同在教育系统工作;杨某1在吴洪波的上级单位任职,吴洪波与他在工作上有联系;吴洪波在台江区教育局工作中与同在教育系统的吴某1、张某1、詹某1认识。
因此,上述8起犯罪事实, 吴洪波均是利用其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特征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的规定,应以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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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刑初49号 陈守明利用影响力受贿、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守明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公诉机关指控陈守明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意见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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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刑初450号 吕新文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吕新文 利用自己是凉山州档案局改善型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 收受王某所给的人民币50万元,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对被告人吕新文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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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刑初163号 苏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的第一宗犯罪事实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经查,被告人苏某某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宗犯罪事实时担任新兴县新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是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被告人苏某某的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应以受贿罪论处,公诉机关对该犯罪事实指控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名不正确,本院予以纠正;
六、行为人从中牵线搭桥、居间介绍,促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应定性为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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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1刑初488号 吕某介绍贿赂、利用影响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吕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被告人吕某在介绍贿赂中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即通过 为请托人与林某某牵线搭桥、居间介绍, 使请托人成功揽到XX工程,林某某获得好处费,进而吕某由请托人处获得好处费,被告人吕某的该犯罪行为应构成一个犯罪,即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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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刑初887号 蔡某受贿罪 张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诸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以及被告人诸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指控,经查,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诸某出于贪财的动机,经事先预谋, 在朱某甲等委托人与被告人蔡某之间积极沟通、撮合,转达意思, 从而通过被告人蔡某帮助请托人或其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收取请托人财物,将其中部分钱款送给被告人蔡某,促使双方交易完成,被告人张某、诸某的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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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4刑初14号 被告人李某介绍贿赂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 在杜某某与张某某之间联系、沟通, 促使张某某受贿人民币5万元的行为得以实现,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
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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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O1**刑初292号 崔剑行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崔剑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指控, 本院认为,该项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本案中,首先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袁某、杨某2请被告人崔剑办事;其次,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崔剑利用宋某华的影响力为袁某、杨某2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再次,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崔剑利用与宋某华的特殊关系,使宋某华为袁某、杨某2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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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刑初473号 赵善斌滥用职权、利用影响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善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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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刑初102号 付鹂利用影响力受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付鹂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事实,指控不能证明付鹂 2012年4、5月份收受马闯财物时,马闯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托事项,魏某及马闯均供述2013年8月份才提出调整,收受财物与马闯提拔时间跨度较大, 公诉机关未能提供两个行为之间具备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证据, 故公诉机关指控付鹂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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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刑初字第16号 李讠赞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讠赞与李世宝共同受贿人民币 25万元及被告人李讠赞利用影响力受贿10万余元, 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被告人李讠赞及其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符的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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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00126号 余明辉受贿、介绍贿赂一审刑事判决书
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明辉收受徐某46万元,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经查,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余明辉在收受徐某46万元后,通过潘某为徐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其行为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对上述指控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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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刑初855号 刘艳艳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艳艳利用影响力受贿320万元,本院认为,该指控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被告人刘艳艳供述让郑某帮忙,没有找过其他人(郑某的职务能够影响到的人)帮忙。 (2)郑某证言没有帮忙。 (3) 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证明 郑某通过职务上的行为,为北京建工集团河南分公司中标国龙商务中心项目提供过帮助。(4) 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证明 刘艳艳通过郑某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北京建工集团河南分公司中标国龙商务中心项目提供过帮助。(5) 卷宗材料不能证实 高某知道刘艳艳是郑某的情人(关系密切的人)。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艳艳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