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87号),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567,996股,发行价格32.1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533,323,791.2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12,514,686.7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20,809,104.4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3月27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投资者认购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190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司就有关募集资金专户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全资子公司乐清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子公司乐清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项目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近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乐清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会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乐清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乐清光伏支架核心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允许甲方开通网银购买存款产品功能,包括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建文、李天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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