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被降薪、解职应该怎么办?昨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2020年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就涉及了试用期延长、居家办公、劳动合同续订、带薪年休假、待岗、轮岗轮休、劳动合同解除、共享用工等疫情防控期间较为常见的劳动争议。
据了解,这十大案例主要包括了延长试用期、居家办公劳动者劳动报酬被降低、用人单位与个人针对年休假如何休协商未果、安排轮岗轮休是否应支付轮休期间的工资以及因经营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进行补偿等。据悉,这是本市第六次发布仲裁典型案例,此次更是将焦点集中在涉及疫情防控方面。
居家办公报酬无正当理由不能降
像典型案例中,就涉及到疫情期间的居家办公。刘某系某科技发展公司员工,从事网络销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5200元及业绩提成构成。由于受疫情影响,公司通知其自2020年2月3日起居家办公。2月24日,该公司发出通知,称受市场影响公司业务不饱和、居家办公无法记录考勤,决定自当月起将网络销售部门居家办公员工的月基本工资调整为北京市最低工资即2200元,业绩提成比例不变。刘某不认可公司的降薪行为,于 5月6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2020年2月至4月份的工资差额9000元。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申请。仲裁委表示,本案中,科技发展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安排刘某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应当视为其正常出勤上班。虽然受疫情影响刘某个人的工作业绩(销售金额)可能出现下降,但因此受影响的应是其工资中的业绩提成部分,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科技发展公司单方将刘某的基本工资降低为最低工资缺乏依据,故应予补发。
仲裁委提示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困境,应向员工说明情况,得到员工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协商一致降薪,用人单位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并不合法。
经营困难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予补偿
同时,也涉及了经营确实困难如何解除劳动合同。邓某于2017年1月9日入职某经营智能货柜销售公司,劳动合同5年。疫情对智能货柜的销售产生极大影响, 2月份货柜内商品销售仅为日常销量的10%,新增智能货柜销售业绩几近停摆。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销售公司决定对劳动合同岗位、工作内容及工资标准等情况进行协商变更,但未能与邓某达成一致。2020年4月10日,销售公司向邓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决定当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邓某不认可解除理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销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000元。经仲裁委释明,邓某同意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变更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仲裁委裁决予以支持。
仲裁委表示,虽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逃避社会责任、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但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可先尽可能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调剂休息日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之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高度重视与劳动者协商,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但也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承担证明责任,不得滥用解除权。
全市搭建“云仲裁庭”
推行“不见面”远程争议处理模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出,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窗口接待不“打烊”,创新服务不停歇,咨询热线不间断,确保维权渠道畅通。1月至10月,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9.4万余件,同比下降7.5%,仲裁结案率为87.5%,调解率达到55.6%、仲裁终结率达到71.3%。
推行调解建议书,引导争议双方在疫情期间互谅互让,柔性化解纠纷;在窗口立案基础上,开通仲裁网上预申请系统,方便当事人立案;在全市搭建“云仲裁庭”,推行“不见面”远程争议处理模式;加强裁审衔接,与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统一裁审尺度;落实“护薪”行动,协调司法系统在仲裁机构推广设置法律援助服务窗口或工作站,帮助困难群体维护合法权益。
文/本报记者 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