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计价方式要调整了!明年1月1日起,四川将实施分时电价机制

明年1月1日起,四川将开始实施分时电价机制。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政府官网获悉,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四川省发改委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方式、浮动比例以及建立尖峰电价机制。

划分用电峰平谷时段

明确设定浮动比例区间

《通知》称,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用电峰平谷时段划分,具体来看,高峰时段11:00-12:00、14:00-21:00;平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在执行范围方面,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含地铁)牵引用电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专用变压器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变压器在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考虑商业用户用电特性,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本通知分时电价,或参照全省商业用户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执行平均电价。选择执行平均电价的商业用户用电价格=交易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按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差额水平为4.06分/千瓦时)。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和城市公用路灯默认不执行分时电价,也可自愿选择执行,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选择是否执行分时电价,用户选择执行方式后,一年内保持不变。

在执行方式上,鼓励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合同时约定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合同约定的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约定用电曲线、或约定的用电曲线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规定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含交易电价和输配电价)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在浮动比例方面,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峰平谷价差比为1.6:1:0.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大工业用户执行尖峰电价机制

“居民合表电价”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分时电价

《通知》明确,四川将建立尖峰电价机制,执行范围为分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

尖峰电价机制的时段包含夏季和冬季,夏季为7月26日-8月25日,尖峰时段为15:00-17:00;冬季为12月26日-1月25日,尖峰时段为19:00-21:00,执行范围为执行分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值得一提的是,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充电设施用电将被纳入分时电价政策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执行。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时段用电量,通过调整用电时段降低用电成本。

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执行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上网侧分时电价机制、丰平枯季节划分暂维持不变。根据四川省电力负荷特性变化、现货市场建设等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机制。

红星新闻记者 叶燕 宋嘉问

编辑 柴畅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