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白城分行被罚 个人贷款发放前未审核资料凭证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6日讯今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白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白城分行对个人贷款在贷款资金发放前未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2021年8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白城银保监分局对该分行处以罚款25万元。

同时,白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显示,于曙光对建设银行白城分行在个人贷款资金发放前未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违规行为负有领导不力责任。2021年8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白城银保监分局对于曙光处以警告。

2016年6月22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关于核准于曙光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白银监发〔2016〕41号)显示,经审核,核准于曙光同志为中国建设银行白城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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