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平日里以拾荒为生,在一次捡破烂过程中,他爬上路边的高压电线杆,盗割电力材料设施,然而在盗割过程中,遭到高压电电击,受伤摔落在地面上。经诊断,黄某因电击致全身多处烧伤,后经鉴定为五级伤残。事后,黄某一纸诉状将电力公司上告法院,要求赔偿。
4月21日,记者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黄某今年69岁,他要求判令电力公司赔付他因触电造成各项损失384356.85元,并负担相关诉讼费用。
记者了解到,当日,黄某途经盱眙县官滩镇戚洼村李邓组田边区域10KV高压线路下时,看到路旁边正常运行的高压电线,他觉得输电线路已废弃,遂用携带的脚蹬等工具,攀爬到路边的高压电线杆上,盗割该电线杆上的警示标志、电线等电力材料设施,没想到被电击了。
当时,躺在地上浑身是血的黄某,碰巧被骑电动车路过此地的庄邻韩某发现,他停下车来询问黄某是怎么回事,并连忙打电话联系到黄某家属。随后,黄某家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黄某送往盱眙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经诊断黄某因电击致全身多处烧伤,后经鉴定为五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案发时为白天,案涉电力设备电线杆接电处距离地面2.5米以上,且该电力设备上有警示标志,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黄某,应当明知电力设备的危险性,不能擅自进行攀爬、触碰、盗割。但其为实现拾荒目的对电力设施实施盗割而导致自身受到损害,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性,故该损害后果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涉案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因非法盗割电线导致伤残,依法涉案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黄某诉讼请求。黄某不服,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淮安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黄某要求盱眙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