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24-074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3、4、5的表决通过是议案6、7表决结果生效的全部或部分前提,根据本次议案2、3、4、5的表决情况,生效的累计投票议案《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适用于议案6(分情况表决一),本次股东大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因此朱长军、石岩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上人员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提案:是,议案4《关于罢免王赓宇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5《关于罢免褚峰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未获通过。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29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9:15-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21日(星期一)。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新华联集团总部大厦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五)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监事会主席张杰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95名,代表股份2,291,651,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28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股份数1,20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36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94名,代表股份数1,091,651,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91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3、4、5的表决通过是议案6、7表决结果生效的全部或部分前提,根据本次议案2、3、4、5的表决情况,生效的累计投票议案《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适用于议案6(分情况表决一),本次股东大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因此朱长军、石岩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上人员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明圆媛、王禹尧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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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2024年10月12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监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公司于2024年10月20日披露了《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前述公告以下合称“会议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会议公告载明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星期二)14:00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新华联集团总部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9:15至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监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5人,代表股份2,291,651,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00,0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94名,代表股份1,091,651,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9%。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3人,代表股份669,833,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1%。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存在一项或几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议案2、3、4、5表决通过是议案6、7表决结果全部或部分生效的前提,故存在分情况表决的情形。议案6、7将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会议公告的议案一致。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4,713,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89%;反对724,482,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140%;弃权2,455,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4,713,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484%;反对302,66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850%;弃权2,455,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6%。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免去杨云峰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4,55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21%;反对724,595,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189%;弃权2,498,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4,55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252%;反对302,777,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019%;弃权2,498,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9%。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免去张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4,467,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681%;反对724,692,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231%;弃权2,491,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4,467,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117%;反对302,873,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163%;弃权2,491,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罢免王赓宇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14,85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938%;反对1,573,903,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799%;弃权2,896,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93,033,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473%;反对373,903,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204%;弃权2,896,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3%。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未获通过。

5、审议《关于罢免褚峰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15,636,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280%;反对1,573,346,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556%;弃权2,668,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93,818,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644%;反对373,346,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372%;弃权2,668,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未获通过。

6、累积投票审议《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分情况表决一)

6.01《关于选举朱长军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4,149,8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8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4,149,8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784%。

6.02《关于选举石岩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4,669,4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4,669,4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560%。

7、累积投票审议《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分情况表决二)

7.01《关于选举朱长军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6,770,89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86,770,890股。

7.02《关于选举石岩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78,22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578,222股。

根据议案2至议案5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生效的议案为:累计投票议案6《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分情况表决一),议案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明圆媛

王禹尧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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