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行为人的勒索目的未实现,还会构成绑架罪吗?

绑架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犯罪形式之一。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那么,绑架行为人的勒索目的未实现,还会构成绑架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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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行为人的勒索目的未实现,还会构成绑架罪吗?

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石玉成律师解答:

绑架,亦称劫持,是指违背被害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意志,使用强制手段将被害人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绑架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司法实践中,只要出于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实施了劫持、控制人质行为,即使勒索行为尚未来得及实施,行为人出于怜悯或恐惧心理释放人质的案件、或者人质逃脱的案件、或者人质被解救的案件,都是以绑架罪定性处理。

石玉成律师解析:

绑架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人质的人身权利,“勒索”只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勒索”只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行为”不是绑架罪的客观要件,在“勒索目的”支配下的“劫持人质行为”才是绑架罪的客观要件。绑架罪的成立与既遂,以实施劫持并实际控制人质行为为已足,勒索行为是否实施、勒索目的是否得逞,并不影响绑架罪的成立与既遂。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向被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勒索钱财为目的,实施的劫持、拘禁被害人的行为,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至于在绑架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从被害人身上劫取钱财的行为,又侵害了新的犯罪客体,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名定罪处罚。

如果被告人在实施绑架行为后实施杀人灭口行为,则可按刑法第239条规定,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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