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李某在行驶的公交车上用塑料桶砸司机,并拉拽司机肩膀,司机安全停驶后,李某仍辱骂并踢踹对方。3月3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于今日开庭并宣判,李某因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寻衅滋事罪获三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房山法院介绍,该案系北京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3月30日,庭审现场。房山法院供图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15日,北京房山区一辆载有10余名乘客的公交车上,李某(男,1964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在车辆行驶途中,无端对车上保安员、驾驶员进行辱骂,后用装有酒的塑料桶砸向正在驾车的司机,并拉拽司机的右侧肩膀。在司机安全停驶后,李某仍辱骂并踢踹对方。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前述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还指控,2020年3月12日,李某于酒后将被子、啤酒瓶等物从6楼窗户扔至小区楼下公共道路上,一居民路过时险些被砸到。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前述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91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12月21日,李某在酒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对接警员进行辱骂;2020年1月6日,李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让座问题与车内保安员发生口角并推搡保安员,后又辱骂、殴打上前劝阻的乘务员;2020年1月28日、31日,李某酒后先后3次持酒瓶将其居住小区的3处岗亭玻璃砸毁。
2020年7月16日,李某因不戴口罩乘公交车被车辆驾驶员劝告,后李某辱骂驾驶员,并用手拍打驾驶室玻璃门及后视镜。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提到,李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李某曾多次受过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现又犯数罪,可对其从重处罚。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
综上,房山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三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件宣判后,李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公开资料显示,妨害安全驾驶罪和高空抛物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