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实施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近日,《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这一标准明确了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等。

《标准》适用范围包括沿黄的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三门峡市及济源示范区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库的集水区域。新建排污单位自2021年3月1日执行,现有排污单位自2022年9月1日执行。

排放标准将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和排污单位主要水污染物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一级标准严于二级标准,污水排入不同类别的地表水体分别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

据了解,为改善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进行了加严。

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基础上,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要求增加氟化物指标,共确定20项基本控制项目。其中,一级标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5项主要指标排放限值进行加严。针对工业企业等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筛选确定29项水污染物控制项目。

《标准》明确,禁止排污单位以任何方式直接向水功能区为Ⅱ类水质的水体和地表水型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排污单位污水排入黄河干流、黄河一级支流和涉及Ⅲ类水功能区的其他水体时,执行一级标准;排污单位污水排入其他地表水体时,执行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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