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公布 这些修改处值得关注

司法部就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原标题:公办民校集团化办学并购受限

司法部就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

公办民校集团化办学并购受限

本报讯(记者倪欢欢)司法部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送审稿对在线教育进行了规范,对在线实施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和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教育服务等作出规定。

送审稿提出,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同级同类学历教育的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

送审稿还提出,实施培训教育活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机构或者个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

此外,送审稿还在完善民办学校设立与审批制度;规范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和办学行为;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规范培训教育机构;维护举办者合法权益;强化教师权益保障;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倪洪涛认为,首先,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是公共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故此,实施条例的修改必须坚持教育是公共产品供给的修法理念与原则,不能背离教育规律和教育本质;其次,在多元教育并存的情况下,修法还应该坚持宪法上的公平原则,即以对待公办教育的对待民办教育,以宪法平等促进教育的均衡化;再次,在多元教育并存的情况下,修法还应该坚持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即像对待公办教育一样对待民办教育,以宪法平等促进教育的均衡化,特别是义务教育的普惠化。

最后,在监管上,倪洪涛建议确立应急原则,并同时建立紧急情况下的接管制度,即当民办学校出现运行危机等紧急情况时,由政府接管学校,以便保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这也是教育的不可间断属性的内在要求。

值得关注的修改处

业界人士指出,与教育部于2018年4月20日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比较,值得关注的主要修改之处有:

1. 公办学校品牌输出受到严格限制

《送审稿》第七条规定:“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这条的修改对于公办名校的影响最大。意在约束合作办学只收取“品牌使用费”、而不做实在的投入和管理的“吃空饷”行为。

2.集团化办学受到限制

《送审稿》第十二条中规定:“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3.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可以跨区招生

《送审稿》第三十一条中规定“跨区域招生的比例和数量,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寄宿制的义务教育学校可以跨区招生。

4.某些学校的收费受到政府最高限价

《送审稿》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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