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16 证券简称:金枫酒业 公告编号:2024-030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普陀区宁夏路777号(海棠大厦)5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祝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周颖女士及董事吴杰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长谢云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张黎云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金枫酒业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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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金枫酒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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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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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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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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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三、四中的董事和监事以累积投票制表决选举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三、四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雷丹丹、徐雪桦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备查文件: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616 证券简称:金枫酒业 编号:临2024-031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在公司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董事吴杰先生因另有公务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董事会,特委托董事邓含女士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祝勇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如下调整: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祝勇先生、徐莉莉女士、周颖女士、姚岳绒女士、魏春燕女士组成,祝勇先生任主任委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魏春燕女士、周颖女士、姚岳绒女士、邓含女士、吴杰先生组成,魏春燕女士任主任委员;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周颖女士、姚岳绒女士、魏春燕女士、崔澦女士、吴杰先生组成,周颖女士任主任委员;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姚岳绒女士、魏春燕女士、周颖女士、祝勇先生、邓含女士组成,姚岳绒女士任主任委员。
调整后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任期不变,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二、《金枫酒业关于向控股子公司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公司于2024年1月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控股子公司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白塔”)提供人民币5,100万元委托贷款, 绍兴白塔于2024年6月归还200万元,现余额4,900万元即将到期。
为确保绍兴白塔持续经营,降低财务成本,经研究本次对其继续提供不超过4,900万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期限为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委托贷款手续费由金枫酒业及绍兴白塔各承担50%。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负责办理委托贷款相关工作。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支持其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能够定期跟踪绍兴白塔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能够较好地控制委托贷款风险。
鉴于绍兴白塔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切实控制资金风险,维护股东利益,股东自然人许建林就本次委托贷款书面承诺本人以现持有的绍兴白塔40%股权质押于金枫酒业。
(详见刊登于2024年11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616 证券简称:金枫酒业 编号:临2024-032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在公司召开。本次会议应对议案审议的监事3名,实际对议案审议的监事3人。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长的议案》,选举龚如杰先生为公司监事长,任期至本届监事会届满。
(龚如杰先生简历详见披露于8月3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金枫酒业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616 证券简称:金枫酒业 编号:2024-033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财务资助对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一一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白塔”)
●财务资助方式:委托贷款
●财务资助金额及期限:
不超过人民币4,9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一年
●财务资助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绍兴白塔股东自然人许建林就本次委托贷款承诺本人以现持有的绍兴白塔40%股权质押于金枫酒业
一、财务资助概述
(一)财务资助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控股子公司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白塔”)提供不超过5,100万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期限为一年。根据决议,公司于2024年1月3日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绍兴白塔提供了为期一年的人民币5,100万元的委托贷款,绍兴白塔于2024年6月归还200万元,现余额4,900万元即将到期。
为确保绍兴白塔持续经营,降低财务成本,经研究本次对其继续提供不超过4,900万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期限为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委托贷款手续费由金枫酒业及绍兴白塔各承担50%。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负责办理委托贷款相关工作。
鉴于绍兴白塔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切实控制资金风险,维护股东利益,股东自然人许建林就本次委托贷款书面承诺本人以现持有的绍兴白塔40%股权质押于金枫酒业。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财务资助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及《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总金额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将尽快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绍兴白塔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3日,法定代表人:张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00万元,其中本公司持有该公司60%的股权,自然人许建林持有40%股权。该公司经营范围: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货物进出口。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绍兴白塔总资产为8,542.22万元,总负债为13,130.00万元,股东权益为-4,587.77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6,302.41万元,净利润96.97万元。(上述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4年9月30日,绍兴白塔总资产为7,907.09万元,总负债为12,614.36万元,股东权益为-4,707.27万元。2024年度1-9月营业收入3,660.93万元,净利润-119.50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目前未签署相关协议,具体合同条款以实际签订为准。
1、委托人: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借款人: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
3、受托人: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4、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4900万元
5、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委托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计算
6、委托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7、手续费费率:委托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
8、违约责任: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因委托贷款中借款人资金使用方式、对象、贷款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四、本次财务资助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支持子公司开展业务,满足主营业务所需流动资金,其持续稳定运行有利于公司黄酒产业长三角协同发展的战略目标的实施推进,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整体利益。
2、本次借款利率为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对本公司当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五、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为有效控制风险,公司将根据子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分批提供借款。本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对该笔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规范借款的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子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使用该笔资金。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支持其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能够定期跟踪绍兴白塔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能够较好地控制委托贷款风险,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4,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0,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金额及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