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电商公司原董事长聂永受贿案一审获刑3年2个月

利用职务便利为全国各地茅台酒经销商在茅台酒销售方面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刘某某、潘某某、岑某、刘某、谢某、冯某某、张某某现金、物品等,折合人民币价值金额49万余元。

新京报快讯 据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19年12月16日上午,松桃法院公开审理原茅台电商公司董事长聂永受贿案,并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聂永在先后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兼专卖店管理部经理、贵州茅台集团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全国各地茅台酒经销商在茅台酒销售方面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刘某某、潘某某、岑某、刘某、谢某、冯某某、张某某现金、物品等,折合人民币价值金额4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永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国有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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