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出台:主动公开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产品现金价值全表

11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全面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信息披露一直是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提升行业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监管抓手。依照《保险法》等法律授权,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原保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等制度文件,对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公信力,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首先,针对《办法》出台的背景,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指出,“与此同时,随着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从严监管导向更加明确。总的来看,当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还存在短板,尚未建立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整体框架和配套规则。同时,《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出台十余年,原有一些监管要求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监管工作需要,需要统筹规划并制定新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办法》。”

从《办法》制定遵循的原则来看,一是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外部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二是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的,优化信息披露方式,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全面性,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的趋势,方便保险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关键有效的信息。三是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导向,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尽义务,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违规成本。

从具体内容来看,《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披露范围和原则。第二章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明确了保险公司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同时,明确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银保信等机构作为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行业公共平台,为社会公众及保险消费者提供权威的信息查询渠道。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明确了保险产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以及服务特殊人群的信息披露要求。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机制,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同时,明确了保险公司隐私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材料制定、使用等方面的责任。同时,明确了违反本办法对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和处罚举措。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实施适用的规则。同时,废止《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等文件。

值得关注的是,围绕进一步提升保险产品的透明度,《办法》明确要求,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首次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动公开。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提出,“我们认为,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从国际经验看,披露产品费率、现金价值等信息,也有经验可循。”

同时,据介绍,银保监会在《办法》制定过程中,也正在同步研究制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对不同设计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进行重新梳理并细化,以便消费者更全面、清楚地了解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便于消费者更好的选择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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