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操纵股价非法牟利,“股市黑手”潘某违法所得2.23亿元被依法没收,并被处以2.23亿元罚款。此次行政处罚释放了重大警示意义。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能。国务院近日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这对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将起到有效促进作用,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高质量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首先,行政处罚要依法处罚,做到量罚适当,才能有效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针对执法实际中存在的久查不结、过罚不当、怠于执行等顽瘴痼疾,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一系列规定,包括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执法责任等,回应当前的执法实践需要。
其次,行政处罚要宽严相济。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按照通知规定,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一刀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像“一家企业发生事故、同类其他企业停产整改”的简单化执法,容易对市场主体造成损害。我们也看到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正在各地推广实行,有的地方还推出包容免罚清单,受到普遍欢迎,体现了“柔性执法”。
再次,推进“阳光执法”,提升综合执法效能。根治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为罚而罚、以罚代管等现象,一方面不能下指标“瞎处罚”,如应依法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确保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另一方面要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实现常治长效,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综合分析研判,推动源头治理,进而改进行政管理行为。还需从行政处罚的设定、种类、程序、监督等各环节扎紧制度篱笆,提升法治政府水平,确保为广大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稳定的营商环境。(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