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拆迁补偿问题大家总是很关注,尤其是拆迁补偿协议的签署问题,如果当我们签了协议之后,发现补偿低了,还有办法挽救吗?
一般来说,任何合同、协议等的签订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就已经生效了。但拆迁补偿协议与一般民事协议不同,属于行政合同范围。所以我们要考虑行政合同的特殊性。那么在哪些情况下行政合同可以有机会反悔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以下这几种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判为无效。
一、征收实施主体无行政主体资格
比如征收一方不具备征收房屋或土地的资格,没有组织实施征收拆迁的权利。
二、征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征收方尚未取得征地批文进行征收,或征收批文不准确,存在少批、多批的情况。
三、征收行为不可能实施或者有违法的情况
虽然拆迁补偿协议有可能可以撤回或,但我们在签字时仍然需要小心谨慎。
在签订协议时我们要注意万万不可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双方洽谈协议内容尽量选在自己熟悉的地点或公共场所;如遇强迫签署的情况,尽量录音录像,注意保存证据,及时报警上交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