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治协商会议”改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考议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根据情况的变化对建政工作多有调整。从 1948 年 4 月 30 日中共中央在《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中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 ,至 1949 年 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其间一个重要变化是将“新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新政协”)改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人民政协”)。关于这次改名的时间,学界早有定论: 1949 年 9 月 17 日,新政协筹备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将新政治协商会议改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那么, “新政协”为什么要改名为“人民政协”? 改名经过了怎样的过程? 本文拟以相关文献资料和一些当事人的回忆为依据,对此作出一些考证,以期能丰富和深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

政治协商会议最早是国共双方就战后为结束国民党“训政”、共商和平建国大计而设立的政治机关。1946年1月,国民党、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无党派及中国青年党的38名代表参加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政府组织案、国民大会案、和平建国纲领、军事问题案、宪法草案案等五项协议。后因蒋介石发动内战,以上协议没有得到真正贯彻执行。但是政治协商会议所体现的平等协商的精神早已深入人心。

1948年,在解放战争不断取得胜利的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召集新政治协商会议和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条件均已经趋于成熟。4月 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倡议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这次政治协商会议有两个特点:第一,这是由中国共产党发起召集的政治协商会议,“将国民党反动统治集团排除在民主联合政府之外”,是长期存在的“人民民主的统一阵线”;第二,中国共产党召集的政治协商会议是真正意义上的协商建政,而非国民党虚与委蛇式的协商。为区别于 1946年的政治协商会议,特加上一个“新”字,即为“新政治协商会议”。对此,周恩来曾这样概括道:“政治协商会议”是重庆谈判时候提出来的,现在“再加上一个‘新’字,以区别于旧的政治协商会议,实际上就是我们人民民主的统一阵线,包括海外华侨和少数民族,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四个阶级的联盟”。

1948年 11月 25日,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人士及无党派民主人士代表在哈尔滨进行协商,就成立新政协筹备会和“新政协”的性质、任务等问题达成了《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的协议》。这份协议指出:“新政协”应讨论和实现的有两项重要问题,一为共同纲领问题;一为如何建立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问题。参加“新政协”的单位预拟为 38个,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为 6人。“关于如何建立临时中央政府即民主联合政府(即由新政协产生或由人民代表会议产生)问题及宪法草案问题,先行交换意见,留待筹备会讨论解决。”至此,协商达成两点共识:当时要成立的中央政府具有临时性;由何机关产生中央政府尚待议定。

1949年 6月 15日至 19日,新政协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规定:筹备会“负责进行新政治协商会议之一切筹备事宜”。筹备会选出由毛泽东等 21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作为筹备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常委会推选毛泽东为主任,周恩来等 5人为副主任。19日,筹备会正式确定参加“新政协”的单位为 45个,代表总额 510名。其中,党派代表 142人、区域代表 102人、军队代表 60人、团体代表 206人。此外,还有候补代表和特邀代表等。

对照这里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与此前的《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的协议》中关于“新政协”的组织方式,有两个值得关注的变化:第一,“新政协”代表的人数大幅增加;第二,组成单位增加了区域代表和军队代表。如此,一个由党派、社会团体、地区、军队等经过协商推举产生的 500多位代表组成的机构已突破了先前对新政治协商会议设计的组织框架,在事实上赋予“新政协”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正如周恩来所指出的那样:“决定全部代表人选是根据了人民民主革命的原则”,“扩大参加政协的成分、单位和名额,使它能够代表全国各民主阶级、各民族人民的愿望和要求”,进而“新政协”的性质随之改变,已经“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常委会下设 6个小组的工作任务更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第一小组拟定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之单位及各单位之代表人数;第二小组起草新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条例;第三小组起草共同纲领;第四小组拟定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方案;第五小组起草宣言;第六小组拟定国旗国歌国徽方案。”可以说,新中国的“四梁八柱”皆交由“新政协”来搭建。相比于此前的表述,这里关于新政权名称的表述也有一个显著的变化,那就是:即将诞生的新政府既不是“临时中央政府”,也不叫“民主联合政府”,而是正式的“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这些组织方式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已然越出了当初“新政协”的职权。由此,“新政协”改名也就势所必然了。而之所以改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则主要是因为会议代表的广泛性,这次会议是“一个包含了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一切爱国民主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一次“集中代表全国人民力量的大会”。

想要进一步研究政治协商会议的改名问题,必然绕不开对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新中国建国纲领和建设蓝图《共同纲领》起草和修改过程的考察。1949年 6月,《共同纲领》的起草工作交由新政协筹备会常委会下设的由周恩来任组长的第三小组负责。8月 22日,周恩来将《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案初稿)送交毛泽东审阅,并批注说明:“主席,只印了 50份,各人尚都未送,待你审阅后看可否能做修改的基础,然后再决定需否送政治局及有关各同志审阅。”值得注意的是,此稿已不再出现“新政协”或“新政治协商会议”的用法,全部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共出现7次)。其中,第15条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即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法,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托之以行使国家的权力。”此条款明确将“人民政协”提升到“最高国家政权机关”的高度,并写入《共同纲领》之中。据胡乔木后来回忆:毛泽东赞成这次改名,并“曾就这一名称问题,同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进行协商,取得了一致意见”。“随后,恩来同志把这一意见提交筹备会常委会讨论,得到常委们的赞同。”在各方面的一致同意下,改名问题基本敲定。

1949年8月26、27日,新政协筹备会第四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周恩来在会上提出:“在人民民主国家中需要统一战线,即使在社会主义时期,仍然要有与党外人士的统一战线。要合作就要有各党派统一合作的组织。如果形成固定的统一战线组织,名称也要固定,建议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了周恩来的建议。

1949年 9月 17日,新政协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正式决定将“新政协”改名为“人民政协”。第二天的《人民日报》向外界公布:“即将召开的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已经由该会议筹备会改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中国人民政协。”

改名的动议是如何形成的呢?查阅现有的资料,虽无直接记载改名动议的文献,但有四则资料可供研究参考。

其一,据薄一波回忆:“1949年 8月 14日,我参加了中央政治局会议,会上决定:一、‘新政协’正式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二、国号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三、9月 10日正式开会(后因文件起草未完成,改为 9月 20日)。毛主席作了重要讲话,大意是:……此次政治协商会议,有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不称临时会议,政府也不叫临时政府,是正式的。”

其二,1949年 8月 18日,毛泽东在以新政协筹备会主任的名义邀请新疆代表参会的电文中称:“包括全中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野战军、各解放区、国内各少数民族及海外华侨在内的新的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经过慎重筹备之后,即将在九月内召开全体会议。此届全体会议除制定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选举自己的全国委员会外,并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此可见,在收到周恩来送来的《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案初稿)的 4天前,毛泽东已将“新政协”的名称改了过来,而且列举了“人民政协”的 4项任务,这也是现有的可靠的档案资料中最早出现的“人民政协”的提法。

其三,也是 1949年 8月 18日,李维汉在新政协筹备会各单位首席代表座谈会上提出:“新政协任务重大,……这次会议要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要制定宪法性的纲领与组织法。”李维汉虽没有提“新政协”要改名的问题,但却是现有文献中首次明确提出这次会议要“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并“制定宪法性的纲领与组织法”,这正好与毛泽东的电文内容形成互补。

其四,1949年 8月 25日,董必武在对华北人民政府科长以上党员干部发表讲话时谈到:“政协代表人数如此之多,质量又相当整齐,而革命发展,人民需要它担负的任务更大,所以‘新政协’这一名词已不能包括其全部意义;筹备会的常委会已决定改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意思就是说它代表中国人民作政治协商的工作,实际是一个全国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同时也是一个全国革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说它的职权极大,因为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有等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董必武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新政协筹备会负责“拟定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方案”第四小组的组长,当知晓改名的过程。

薄一波、李维汉、董必武均为新政协筹备会党组干事会的主要成员。党组干事会是为了加强党对新政协筹备工作的领导而成立的,是为“保证我党在新政协筹备工作中政策上与工作上的一致”,“凡关于政治性及政策性的问题,必须事先向所属党组提出,经过党组讨论或经党组负责同志同意后始得向党外提出;对于党组的一切决定,应坚决执行”。所以,他们三人的话应该是有相当可信度的。

这四份材料的时间均在 1949年 8月26、27日召开的新政协筹备会第四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将“新政协”改名为“人民政协”动议之前。根据现有的资料可以推定:改名问题应是中共中央经过充分酝酿和讨论提出的动议,经新政协筹备会党组干事会议定,再先后交由新政协筹备会常委会会议和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

“新政协”改名为“人民政协”有其必然性。中国共产党始终强调自身政权的人民性。1948年 4月,毛泽东要求,“在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中,必须使一切民主阶层,包括工人、农民、独立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知识分子、民族工商业者以及开明绅士,尽可能地都有他们的代表参加进去”。同年 9月,毛泽东再次强调:“我们政权的阶级性是这样: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他在为建党 28周年而作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更为明确地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在建立新中国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政权的人民性。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各解放区的地方民意机关都称为“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如 1946年 3月,“各族蒙汉人民会议后,进行产生察哈尔盟人民代表大会”。同年 10月,“苏北沭阳县参议会顷代表该县三十二万人民,致电延安解放区人民代表大会筹备会,主张从速召开解放区人民代表大会,反对蒋介石一党包办的‘国民大会’”。1947年 11月,中共中央发出指示:解放区各级政权形式,“应采取从下至上的代表会议制度,其名称或称农民代表会,或称人民代表会均可(一般以称人民代表会议为妥。中央注)。”1948年 8月至 9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华北人民政府,深刻影响了此后的全国建政。1949年 10月,毛泽东发布命令:“中央人民政府的许多机构,应以华北人民政府所属有关机构为基础迅速建立起来。”

参加“新政协”的民主人士同样认同并支持新政权的人民性。1949年 6月 15日,中国民主同盟代表沈钧儒在新政协筹备会开幕典礼上的发言中率先在“新政协”之前冠之“中国人民的”这一界定:“今天是中国人民的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开幕的日子”。“我们今天开始筹备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正是这样的一种人民的大协商会议。”“今天所开始筹备的这个新政协会议,虽然不是通过全民普选而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但是因为它将尽可能广泛地包括全国各阶级、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乃至各种职业、各种信仰的广大人民的代表,它的实际威信,一定是不亚于一个人民代表大会的。”在沈钧儒简短的发言中,“人民”一词出现了26次。他所提到的“中国人民的政治协商会议”“人民的大协商会议”,都充分表达了民主人士对即将诞生的新政权的人民性的认同与期盼。

经过充分协商,政治协商会议改名一事逐渐上升为广泛的政治共识。9月 22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第二小组组长谭平山所作的解释,更是道出了全体代表的意愿:“筹备会原来授权于本小组的,是起草《新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条例》,现在已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其理由应为:“新政协是针对着旧政协而言,旧政协包括国民党反动派在内,是带有妥协性的;新政协是把国民党反动派除外,是革命性的。为了一新人民的耳目,故有改为‘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必要。再者,这次出席代表六百六十余人,就成分来说,从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到民族资产阶级都有代表出席;就地区来说,东北到黑龙江,西北到新疆,东南到琼崖、台湾,各省区都有出席代表,包括少数民族及国外侨胞。这是四面八方的大团结,诚为中国人民空前的一大盛会,故应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更能名符其实。”这次政治协商会议因兼具国家最高民意机关的规模及代表的广泛性,故而是新政权的最高民意机关,更名赋权势所必然。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中国共产党动议将作为临时政治机关的“新政治协商会议”改名为执行“最高国家政权机关”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随后经过组织程序正式改名。如此,赋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并据此选举产生了新的国家政权的历史使命,也就名正言顺、顺理成章了。

作者: 李甜甜,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江苏警官学院讲师;闾小波,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来源:《党的文献》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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