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成年少女遭猛烈抵抗,改为自慰,法院:强奸罪名成立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703刑初73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X,男,汉族,四川省平武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平武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五部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犯强奸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被害人隐私,于2020年3月2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罗XX与朱某(女,15岁,本案被害人)一同吃完晚饭后,罗XX以帮朋友预定宾馆后再去酒吧玩耍为由,与朱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凯晶商务宾馆二楼8202号房间内等候。在房间内,罗XX不顾朱某反抗,强行将朱某按在床上、脱掉其下身衣物企图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朱某呼救时采用卡脖子的方式阻止,因朱某强烈反抗,罗XX的生殖器仅接触到朱某的阴部但未能插入阴道,后罗XX让朱某帮其手淫,朱某拒绝后,罗XX自慰至射精后让朱某离开,朱某离开后报警,公安机关民警在宾馆内将罗XX抓获,罗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

被告人罗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被告人罗X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瑞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瑞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XX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XX强奸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罗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茜

裁判日期

书记员

书记员雷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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