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安徽一地三人被依法处罚!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依法打击网络谣言。亳州公安机关迅速出击,持续对网络谣言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重拳治理网络乱象。

打谣进行时

1.近日,蒙城县王某为博眼球,在网络上发布视频称“村霸拦路不让走,要2万块钱的买路钱”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王予以行政处罚。

2.近日,涡阳县高某英为博眼球,在网络上发布视频称“一学生被同学欺凌,回家喝农药自杀”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高某英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高予以行政处罚。

3.近日,谯城区吴某减为搏眼球,在网络上发布视频称“因未装防盗窗,两个小孩从楼上掉下身亡”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吴某减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吴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净化网络环境,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希望大家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防范意识, 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携手共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相关法律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亳州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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