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所指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没有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具体处罚,刑法第一百零六条对此作出如下具体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罪具体是指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策动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规定犯上述各罪的,依照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在各条规定的法定刑的上限范围内处罚。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罚还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在我国的刑法中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要分为了危害国家主权以及叛变和资敌等罪名,那么如果有不法分子企业用违法的手段来破坏国家的主权以及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后都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无论是对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做出了侵害都是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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