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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民间契约文书从产生到发展成熟,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成熟紧密关联。在传统社会里,契约文书在民间经济交往中起着重要作用,因为它记录了传统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物权和债权行为,不同类型的契约文书呈现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的围绕各类财产如土地、房产、耕畜等的经济活动历程,亦详细记录了民间经济活动中的买价、租价、典价、工价等各类经济运营数据,为中国经济史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本文主要从经济史角度评析契约文书研究的新动向,而涉及社会史、法律史、文化史领域的问题,将另外撰文评析。
一、20世纪80年代以前契约文书研究的起步
中国经济史学界对契约文书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30年代对农村土地问题的关注。随着西方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等调查方法传入中国,20世纪30年代前后,中国学术界掀起对农村社会经济关注的热潮。经济史专家陈翰笙、冯和法、薛暮桥等出于对农村土地问题的关注,开始搜集和利用土地买卖契约,以研究中国土地所有制、地租等问题。1937年,许国霖著《敦煌石室写经题记与敦煌杂录》,公布了北京图书馆所藏敦煌石室文书中的契约文书。1944年,傅衣凌利用在福建永安县黄历乡发现的大量民间契约文书,著有《福建佃农经济史丛考》,利用土地租佃契约研究农村土地租佃关系。傅衣凌成为利用契约研究社会经济史的先驱。
20世纪50年代,徽州民间文书大量发现,引起世人瞩目。福建、四川等地从民产和档案中发现大量明清契约文书。20世纪50年代契约文书的发现与整理,为史学界研究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等问题提供了丰富的史料。
20世纪60年代傅衣凌利用徽州、福建其他类型的契约文书,研究明清商品经济中萌芽的雇佣劳动关系、土地买卖中的货币支付形态变化、耕畜买卖租佃关系等问题。傅衣凌陆续发表了《明代徽州庄仆文约辑存》、《我对于明代中叶以后雇佣劳动的再认识——兼质罗耀九先生》,比较明代庄仆与佃户的区别,探索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傅衣凌认为明中叶以后,中国出现具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性质的雇佣关系。
二、20 世纪 80 年代契约文书研究的新动向
(一) 利用土地契约研究土地买卖问题
土地是中国传统农业社会重要的经济资源,而土地所有权是土地问题的核心。因此,土地所有权史研究是契约文书研究的重要领域,土地契约文书是研究中国土地制度和农业经济的第一手资料。
1.从土地所有权研究拓展到土地产权经济研究,从静态研究土地所有权结构、形态到动态研究地权转化
20世纪80年代,杨国桢、章有义、陈支平等经济史专家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探讨土地所有权的发展、结构及分化等问题。其中,杨国桢对土地所有权结构的剖析最系统最全面,成果最丰硕。1981年,杨国桢分析闽北2000件土地契约文书,研究清代闽北土地买卖中地权转移、分离的各种俗例。1987年,杨国桢撰《明清福建土地私人所有权内在结构的研究》一文,采用结构分析法,从纵向和横向全面剖析了土地所有权结构:从横向按权能分解为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从纵向按主体层次分解为国家、乡族、田主。杨国桢认为土地所有权纵向结构的变化,意味着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变化。20世纪80年代,杨国桢将关于封建土地制度及土地所有权问题主要研究成果结集为《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一书,为利用契约探索明清社会经济史开拓了新途径。至2009年,《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重新修订出版,修订版保留了原书关于明清土地所有权研究的主要研究成果,增补了有关明代契尾制度等方面的新成果。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一些学者利用徽州土地文书,从历史唯物论角度研究徽州土地制度、买卖关系、租佃关系、赋役关系等问题。章有义发表一系列有关徽州土地关系、租佃关系等问题的文章(共16篇),结集为《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一书,于1984年公开出版。1983年杨国桢发表了《清代浙江田契佃约一瞥》,率先利用田契佃约,来研究清代浙江的土地所有关系和租佃关系。
晚清《祖遗置产簿》,私人收藏
20世纪90年代,王日根分析了福建建瓯土地契约中不同类型的交换方式,集中探讨地权买卖、地价、土地经营方式等方面的经济关系。周绍泉以明代徽州契约文书为史料,探究明代徽州土地买卖的发展与变化,进而研究徽商与徽州土地买卖的关系。21世纪初,李三谋撰《清代田契反映的土地关系》,认为田契揭示了土地买卖关系。杨有庚利用山林契约,研究清代贵州文斗寨苗汉两个民族之间的山林买卖关系和租佃关系,并与东南各省田地买卖契进行比较分析。杨卉青探讨土地制度的变化、商品经济的发展、阶级结构的变化等因素对宋代契约关系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及各种契约关系对宋代社会的广泛影响。
陈支平根据台北芦洲李氏家族等所收藏的一批尚未为人引用的契约文书,对日据时期这一区域的土地赋役关系进行了个案分析。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史学界长期关注地权集中、土地兼并问题,而对地权分化,即土地零碎化的研究相对较少。1938年,金陵大学美籍教授卜凯在对中国农业进行调查时,最先认识到土地细碎化是中国农业的重要特点。但是利用契约文书探讨土地细碎化问题的文章不多,主要集中于土地细碎化状况及原因的解析,缺少关于土地细碎化对生产效率影响、土地细碎化对规模化经营的制约等问题的深入研究。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土地细碎化问题越来越受到学术界关注。1987年,杨国桢、陈支平在研究福建山地垦殖带来的山地私有化问题时发现:在商品经济的渗透下,山地作为生产资料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山地买卖越来越频繁化,山地所有权分割日益细碎化。
20世纪90年代,赵冈撰文从土地市场、生产技术等方面剖析农田零碎化的原因,认为宋代以后人多地少的压力使中国土地市场逐渐变成卖方市场。土地交易过程中,农田不断零碎化。水田生产技术限制了水稻区田块面积,而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形成田块的零星分布。农田的零星分割,成为中国传统土地制度的显著特点之一。
21世纪初,任志强、车群、曹树基等学者继续利用契约文书,探讨明清时期各地农村出现土地细碎化的原因。任志强撰文从经济角度考察明代以来农村土地细碎化的典型状态,探讨诸子均分制的分家制度、土地买卖对土地细碎化的影响。任志强还进一步研究细碎化土地的经营方式以及传统社会如何通过互换土地、划分界限、买卖土地等方式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车群、曹树基利用石仓契约,从人口史的角度探讨了18世纪中叶以后,浙南阙氏家族土地在诸子均分继承制度下,人口因素对土地细碎化的影响。
至21世纪初,土地流转理论被引入契约文书研究领域,用以寻找传统社会中土地流转的途径,探索引起土地流转的原因。土地所有权的演变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史宏志、邢丙彦、任志强、林芊利用契约文书,研究不同地区地权变动的方式、地权转化的方向,国家对地权变动的规制等问题。
史宏志利用河北省清苑县4个村庄农户调查资料,对民国华北平原农村的地权变动方式进行探究,指出土地集中带来地价的上涨,而分家析产使地权分散化。
张世才根据清代吐鲁番契约文书,考察了清代同治以后吐鲁番地区土地买卖的主要形式。至光绪年间,内地移民大多选择经营方式更灵活的“活卖”以规避风险。地权转移的频繁,加剧了吐鲁番地区土地畸零化。
王倩对清至民国时期山西中南地区土地流转问题进行持续探索,多次撰文指出,土地买卖是地权流转的主要途径,但是流转的进程是缓慢而渐进的,多子析产制已成为控制地权集中的重要因素。
邢丙彦利用上海市档案馆藏松江土地契约,探讨了太平天国战争对松江土地买卖交易形式的影响,并指出当时松江出现正契、找契、永契同时订立的交易形式。
胡英泽利用关中滩地的地籍册,指出清至民国关中东部地区在地权分散状况下,滩地的地权流动较为频繁。村庄公有、家户分耕的份子地的地权趋向固化,家户私有的滩地的地权不均,分散和集中的现象并存。
林芊利用清水江文书,研究明代清水江流域地权从土司领地到苗田、屯田和民田的转变。
2.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研究产权模式的转化和产权关系的变化
土地产权是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等,表现为一种产权结构,反映了客观的土地经济关系。21世纪初,现代产权经济学的盛行,影响了史学界对契约文书的研究。产权是因物而产生的权利,产权的概念侧重经济活动中人的行为,通过分析产权转移的方式,揭示土地交易活动所引发的人与人之间复杂的权利关系及其制度。
乾隆二十五年江苏吴江的土地买卖契约
周翔鹤利用台湾土地契约,揭示清代台湾地权从抵押、买卖、租赁等产权明晰的模式,向典契这种产权模糊的形式转化。典地为地权争夺保留了一个缓冲地带,周翔鹤认为产权来源和土地“四至”是传统社会民法简单含糊状况下的产物。
马学强从现代产权理论角度分析契约与产权的关系,认为清代商品经济发展,土地买卖租赁日益频繁,引发地权急速转移,私人土地所有权逐渐成为江南城镇土地所有权构成的主体。
产权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形式,因此,产权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21世纪初,杨国桢将土地契约文书界定为“土地权利关系的法律文书”,通过土地契约文书反映出来的土地所有权内部结构及其历史运动,揭示地权关系分化导致产权的多重分割。杨国桢敏锐地指出中国民间契约缺乏西方私法体系中那种明确的所有权概念。此外,杨国桢反对简单套用西方私法的权利概念解读中国传统的契约关系。杨国桢主张将土地所有权摆在产权制度研究的核心地位,提出梳理中国传统产权变迁脉络、探索演变规律的研究任务。
王万盈利用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分析清代浙东土地产权交易方式的特点及土地产权转化的流向等问题。方行着力考察清代前期土地产权交易的发展水平,分析清前期地权交易的多种形式和加找、亲邻优先的新变化,发现市场在农业生产上的重要作用。聂鑫采取结构功能理论方法,重新解读传统中国的土地产权结构,分析土地国有制前提下土地产权的分立。
城市商品经济比农村发达,商业资本相对集中。城镇房屋产权流转较农村地区更为频繁。研究城镇房地契约文书,有利于进一步认清城镇房屋产权转移方式,以及国家对城镇房屋的管理方式。
清代北京是全国政治中心,张小林、刘小萌、邓亦兵对清代北京房地产市场和产权转化方式进行了深入研究。20世纪末,张小林利用清代北京城房契,撰文研究清代顺治朝北京房地产产权的转移。21世纪初,张小林著《清代北京城区房契研究》一书,从经济史角度系统研究明清之际北京房契形制和内容的变化历程、京城旗房制、旗房执照及京城铺面房房契等问题。姜朋、刘小萌利用北京房契文书,分析清代旗人在法律禁止旗人出卖公有旗房和生活窘迫双重压力下,被迫出典旗房的现象。旗人房地产交易中涌现的各种不动产转让形式,随着旗房交易范围扩大,越旗交易的活动越来越频繁。
邓亦兵关注清前期北京内、外城在不同的住房分配政策下形成的房地产市场双轨制。旗、民交易房产的禁令,只是在顺康时期得到落实。在房屋买卖中,有房产买卖、典卖、活卖、绝卖、房契抵押等形式,还有专门的铺底买卖。从整个交易过程中,反映出投资性购房、内城房产交易逃税普遍、内城没有官房牙设置等特点。
马学强、吴兴农利用江南田房契约,对江南地区房地产交易状况进行考察,剖析明清时代江南城镇的房地产交易及其地权形式。
明清城镇经济发展推动了商业店铺产权的流转,王日根、卢增夫利用清代福建晋江60余份店铺买卖契约文书,揭示了宗族对店铺所有权转变产生影响、晋江店铺物权转移频繁、银钱货币流动的地域性特点。
吴丽平利用民间契约文书、官方诉讼档案,研究清代北京从铺面房屋典卖的“永远使用”中分化出的特殊产权——铺底,认为这种铺底交易有利于城市商业发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同样存在“找价、回赎”的民间俗例。尤陈俊研究清代江南房地交易中索取经济补偿性质的叹契,分析了叹契的区域性和超区域性。
范金民从清代苏州房地产交易契约书写过程、形式的变化,揭示苏州房产交易方式背后民间俗例的实质性影响力。
3.研究土地交易中的活卖与典卖
土地典卖是研究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的关键。典是中国古代民事关系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在现代民法体系中没有对应的概念。1998年,张晋藩将典权解读为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日本学者岸本美绪将“典”视作担保制度中近代质权的一种过渡形态,认为佃户通过押租和地租方式,获得了土地实际管业的权利。1999年,周玉英利用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辑藏的契约文书,探讨明清福建地区“典卖”成为土地交易主要形式的原因:地权转移快、交易手续简便。陈高华利用元代徽州契约和契尾,探讨元代土地典卖过程和契约文书的文本格式。
学者们对活卖与典的概念进行认真辨析。江海波指出“活卖”是古代民间社会中常见的土地交易方式,探讨了古代“活卖”土地的三种方式典、当、卖的起源,指出历代法律中典与卖的区别在于能否回赎,而民间契约习惯中的卖实为活卖。李力从观念形态角度,将清代民间土地契约文本中“典”与“活卖”解释为一种过程性的买卖关系。从制度形态的角度,将清代民间契约中的“典”划归卖的范畴。刘高勇全面分析了典和活卖在内涵、税赋过割、回赎权能、交易价格、所有权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详细阐明了“典”与“活卖”在税赋过割、回赎权能强弱、初始价格比等方面的差异,总结出清代土地所有权动态转移的特点。戴建国比较分析“典”和“活卖”的差异,认为宋代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现象已较普遍,土地的“出典主”与“承典主”成为产权形态上的 “一田两主”。
唐文基、曹树基等学者关注找价、回赎环节,分析找赎的特点、出现的原因,探讨典卖后回赎的机制等问题。1992年,唐文基从福建土地典卖契约中发现,福建土地典卖后找价情况具有广泛性、持续性和高频率的特点,认为在土地典卖后仍向买主索取加价。李三谋、侯瑞芳利用清代绝卖契和活契,分析附加地价和追补价对田产买卖活动结构和秩序的影响,追加价比附加价更普遍。罗海山从社会史肯定找价习俗的社会合理性,认为民间找价处于有序状态,但找价纠纷不具有普遍性。春扬利用徽州契约和州县档案,分析找赎习俗和纠纷形成的原因,并探讨朝廷、地方官、民间社会对找赎习俗的不同态度以及地方官解决找价回赎纠纷的依据和方式。
黄华兵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研究活卖与找价现象兴起的动因,即活卖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追逐。郑松洁从制度规范的缺失、经济理性和法文化环境等方面,剖析找价频繁出现的主要原因。
曹树基引用黄宗智的前商业逻辑和小农经济市场逻辑,分析清代石仓契约文书中找价现象背后呈现的商业逻辑、市场逻辑的转变。
龙登高、温方方利用清华馆藏山西契约,分析传统典权交易中原价回赎机制的多种形式,认为典权交易的回赎机制产权明晰,优化资源配置,具有较高经济效率。
4.研究土地价格
部分学者利用土地买卖契约、置产簿等史料研究历史时期田价的波动,分析造成田价波动的经济因素。陈铿的《明代南平建瓯地价研究》,质疑清代福建田价基本稳定并呈逐渐下降趋势的观点。贾晓阳、章毅利用《乾隆休宁黄氏置产簿》所记录亩额、租量、田价等详细田产数据,量化分析清初徽州田价的变化趋势,以及典权、佃权等关联交易对推高田价的影响。周生春、明旭以田价年租比代替亩价指标, 质疑明代徽州田价U形增长或直线增长的形态,提出田价N形增长的新观点。
王倩利用清至民国时期晋中南契约文书,分析不同历史时段的银钱比价,坡地、平地等不同类型土地的价格升降的原因。
清水江文书的整理出版,为研究清水江民族地区田价问题提供了史料。2014年,李鹏飞分析贵州文斗、平鳌寨契约文书中田价信息,揭示民族地区糯禾文化、木材贸易、粮食价格等因素对田价的影响。李鹏飞在进行田价估算过程中首先遇到计量单位换算问题。龙泽江、谭洪沛、吴小平利用清水江文书,分析清代贵州苗侗地区田粮的计量标准。
贵州清水江文书
沈炳尧分析明清时期遂安县房地产价格,研究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和作为生活资料的基地房屋在生产力物要素中的重要地位。
田皮的价格在本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分离后的产物。赵冈撰《永佃制下的田皮价格》,利用安徽歙县民间置产簿及田皮买卖契约,分析田皮价格波动状况,分析田皮与田骨的比价,研究田皮价格上涨对地权分配平均化的影响。
(二) 利用租佃契约研究土地租佃关系
租佃契约文书是租佃关系的载体,反映的是土地资源与佃农劳动力有效结合,通过协商确立租佃关系。王聪聪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租佃研究的范式,从侧重租佃发展历程、基本特点的基础性研究,向研究传统租佃的性质与功能转变。
1.研究租佃制的特点、租佃关系
1983年,明史专家樊树志撰文分析明清租佃契约关系中出现田面权与田底权的分割,而田面权买卖、典押、转佃,形成了一种多层的、复合的租佃关系。永佃制导致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刘淼探寻明代土地买卖和兼并的发展、明代徽商资本和土地的结合、寄产户和在城地主的发展、分家析产制的盛行等因素对租佃制发展的促进作用。
赵冈撰《从另一个角度看明清时期的土地租佃》一文,从租佃制运作实态角度观察,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地主并不具有经济主导权及统治地位,地主无法阻挡永佃制的发展。
卞利指出,租佃关系是明清社会中主要的生产关系,分析了明清租佃关系的类型划分和演变发展,并对明清土地租佃契约种类及国家对租佃关系的立法调整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
20世纪80年代初,堀敏一、韩昇利用唐代吐鲁番租佃契约,探讨田主与租佃人的关系,研究均田制下的租佃契约与典地契约存在消费贷借、典质等多种形态。20世纪80年代末,章有义利用晚清徽州地主账册进行微观研究,指出辛亥革命后徽州租佃关系紧张化的特点。杨富学利用回鹘文租佃契研究元代畏兀儿族租佃契约关系的发展状况、佃户与佃主土地结合的形式。20世纪90年代,乌廷玉试图全面梳理秦汉至当代中国各历史时期、各地区、各民族的租佃关系的特点,但是未能揭示阶段性的特征。葛金芳从租佃关系本质和主佃关系两方面概括汉唐至近代租佃关系的特点及其阶段性特征。21世纪初,龙登高、彭波等试图将传统土地租佃制度的本质解读为一种金融关系,中国传统土地租佃制度是金融发展滞后的产物,在当时的特定条件下执行了重要的金融职能,可以缓解农民生产生活资金的紧张程度,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2.研究“一田二主”与永佃制
还有学者探讨在商品经济侵蚀之下,主佃双方土地利用的多层次和对土地权益分配的多样性。1988年,杨国桢发表《论中国永佃权的基本特征》,梳理了永佃制的发展历程,剖析永佃权的基本特征。永佃制的佃农在不欠租的条件下,有永远耕种的权利。在租佃制下,永佃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周翔鹤采用产权经济学理论和数学建模方法,建立分析清代台湾的土地拓垦高潮中“一田二主”制度的理论模式。
永佃权和“一田二主”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出现的一种新的租佃方式,“一田二主”制起源于农户以土地为抵押的借贷关系。20世纪 80年代,彭超、汪柏树等徽学学者对永佃权及“一田二主”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深入探讨。彭超认为明初徽州永佃权最初表现为“卖田不卖佃”,最后佃农取得了在土地上付出的“物化劳动”成果,即“田皮权”。彭超肯定永佃权保障了土地经营权的持续稳定,维护了生产力的稳定。汪柏树认为20世纪80年代徽学界探寻“一田二主”形成的原因时,忽视了土地买卖对“一田二主”形成的影响。汪柏树认为徽州的土地买卖是造成大买权和小买权分离的重要的原因。胡启扬从土地经营方式角度,分析“一田二主”式永佃制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刘克祥、徐建生、张明等研究永佃制演变的历程、形成的原因及特点等。
1986年,刘克祥撰《清代热河的蒙地开垦和永佃制度》,研究清代热河地区蒙地开垦过程中产生的永佃制,并与台湾地区的永佃制进行了比较研究。刘克祥研究永佃制下土地买卖从收苗管业到收租管业的发展历程。徐建生、刘克祥指出,随着热河蒙地永佃制下地权与佃权的分离,永佃制成为热河蒙地经营的重要模式。
张明从社会结构和社会变迁角度,分析皖南永佃制形成及深层次的原因。张明、慈鸿飞分析20世纪40年代皖南农村永佃制运行机制,认为永佃制具有租率低、经营地权流转快、租佃成本低等优势, 促进了零碎地块整合、劳动力和地权的优化配置。
魏金玉和卞利分析押租制对永佃权的促进作用。魏金玉指出,押租有利于制削弱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推动佃农竞佃,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卞利分析押租制在清代前期赣南地区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表现以及押租制对永佃权的促进,对田皮即土地使用权和田骨即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产生的促进作用。杨德才、陆蕾采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探讨在南方定额地租制基础上,押租制缓解了佃农与地主之间的矛盾,适应了农业商品经济的发展,佃权的商品化促进了押租制的产生。
吴滔、杨荷论述了“一田二主”制度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吴滔撰文研究明清以后一田两主制对主佃关系及城乡格局重组的影响。“一田两主”制使城居地主与农民之间只剩下土地租佃关系。杨荷从经济学角度,探讨在不平等税收制度环境下,“一田二主”制为田赋沉重的农民提供了合理的避税手段。周荣综合利用刑科题本、契约文书和方志中关于永佃权的记载,分析永佃权对清代农民实际生产生活的影响。
还有一些学者则研究永佃制对地权流转、地权关系的影响。赵冈撰《永佃制的经济功能》,分析永佃制的两个经济功能:一是永佃制导致农田产权分化,使地权分配趋向平均,二是永佃制有利于简化土地交易手续,有利于维护永佃户经营农田。李倩、王改艳撰分析了明清至民国时期苏、皖、浙、闽等地永佃制从盛转衰的历程,通过永佃制来寻找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突破口。郭爱民分析农地产权制度的特征,认为永佃制下地权流转比完全地权的流转更灵活,流转的门槛更低,通过劳动力和资金的有效配置提高了生产效率。
3.研究地租问题
货币地租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货币地租的发展被视作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三大历史前提之一。20世纪90年代,陈支平从探索传统的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出发,持续关注货币地租问题,先后撰写了《明清福建货币地租质论》、《清代东南地区货币地租质论》,认为货币地租的出现与商品经济和国内市场的发展有关,清代东南地区的货币地租形态主要出现在与市场联系较紧的山地、园地、旱地和乡族共有地,由于此类土地大多过于荒瘠零碎,生产不稳定,难以计租,故采取货币地租形态。清代东南地区的货币地租与许多落后的经济因素纠缠在一起,妨碍了货币地租的健康发展。
杨际平对宋代官田出租订立租佃契约说提出质疑,认为“户帖”只是官府颁给佃户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而非租佃契。而合约官租,只是原议租额之意。
罗必良、何一鸣认为传统佃农理论忽视了风险因素,因此认为分成契约的效率低于定额租约,利用博弈模型分析表明,低质量土地和高能力佃农要素组合,与分成契约相匹配。定额租约适于高质量土地和低能力佃农的要素组合。罗云丹、邓锦凤利用清水江文书中清至民国时期的契约,分析清水江少数民族地区租佃契约制度的产生以及实物、分成制等地租形态。
(三)利用契约文书,从经济史角度研究传统农业、手工业、商业领域的经营活动
1.研究农工商业生产领域的合股经营问题
郑振满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较早关注台湾土地经营中的合股问题,撰《清代台湾的合股经营》,分析清代台湾合股经营的组织形式及其社会性质,探讨合股垦荒的内部结构等问题。20世纪90年代始,学界日益注重利用土地契约来研究土地经营中的合股制问题。1998年,曹树基发表《清代台湾拓垦过程中的股份制经营——兼论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理论的不成立》一文,认为清代台湾拓垦从开始时便实行股份制经营方式,已具有资本主义性质。在拓垦结束后,资本主义性质的垦号制向封建租佃制转化。周翔鹤撰文对曹树基的观点提出商榷,认为拓垦中主要是封建土地租佃关系。曹树基针对清代台湾农业垦殖经济的一些问题,对周翔鹤的批评意见进行回应。
2000年,周翔鹤对嘉庆、道光年间台湾宜兰300多份水利合股契约进行文本分析,以台湾宜兰水利合股经营为个案,从资本、劳动、土地、技术等方面,研究传统中国农村合股经营状况。
20世纪50年代,傅衣凌著《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指出,明代徽商、晋商资本在组织上已出现合伙制度,研究徽州海商的合伙经营关系及宗族合伙关系。20世纪80年代,杨国桢撰《明清以来商人“合本”经营的契约形式》,利用商业契约,研究明清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组织内部分工扩大、商人和商业资本活动出现合本经营的新发展。近代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和社会性质的改变,带来商业近代化发展,商人契约文书在传统基础上糅合了现代契约表达方式。
陈支平、卢增荣借助契约文书来探讨明清以来工商业经济中的合股经营及其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进一步了解中国工商业经济的内部运作机制。
彭久松、陈然对以四川盐业为代表的中国股份制问题研究颇深,对中国自周秦以后股份制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全面回顾,分析四川自贡盐业合股经营的中国特色。1994年,彭久松和陈然对契约股份制的研究结集为《中国契约股份制》一书,从经济史、文献学等角度,研究自贡盐业合资股份经营模式,探讨中国股份制的资本组织模式、股东类别、土地股的性质、集资方式、中国股份制的特点等重大问题。20世纪90年代末,陈然分析了自贡盐场的合资模式和股份特色、股东类别、人数与集资机制、设立和中止程序,指出其为一种独具特色的契约股份制,对今人仍有借鉴意义。支果与吴斌、曾凡英等合作,在《四川理工学院学报》连续发表6篇《盐业契约论》,利用四川盐业契约,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方位探析四川盐业契约类型特点、盐业资本合股经营、盐业文化、盐业习惯及盐业契约纠纷解决方式等问题。
刘秋根、吴天颖等探讨工商业合股经营中的股份分等现象。吴天颖撰《清代四川富荣盐业股份“分等”说辨析》一文,剖析咸丰、同治年间富荣盐区盐业中股份分等的现象。刘秋根、谢秀丽从徽商账簿中发现徽商合伙经营模式中不同股东具有不等的权利和义务,资本的流入、退出的较高自由度,股东对利润支取的低限制,有利于资本重组和灵活经营。
许建飞指出,清代商业资本发展使合伙经营成为普遍的商业经营方式,合伙契约中形成了针对合伙人之间利润分配、债务承担及退伙等纠纷的解决机制。
刘俊、刘建生利用晋商契约,研究清中期以后商品经济大发展背景下,合伙股份经营契约的主要内容、概念和盈利分配机制。
2.研究工商业经营
(1)利用盐业契约研究盐业生产经营活动。1986~1990年,彭久松在《盐业史研究》上连续发表《自贡盐业契约考释》10篇文章,对自贡盐业契约进行了详细的释读,据此可以了解自贡盐业生产的相关事项,颇有价值。当然,考释难免会存在疏忽。陈丽探讨了盐生产过程中出现“出山约”、“上、中、下节约”等特殊契约形式的多种原因,并分析了这些契约形式对盐业生产的积极作用。
(2)利用徽州契约文书,研究徽州农工商经营活动。范金民、王日根、陈支平等学者利用契约文书,采取个案研究的方法,探讨特定时空中地方工商业兴衰的历程。范金民根据《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所收《万历程氏染店查算帐簿》深入探析了徽商合伙开设的染店的经营状况。王日根、陈支平利用福建泉州黄氏家族遗留的契约文书,探析黄氏家族经济兴衰历程,从经营土地到经营城市房店业、典当业及工商业的社会经济发展潮流。刘禄山利用1941~1946年5份景德镇瓷业厂房典卖契约,展现瓷都景德镇瓷业的衰落图景。杨东荃利用南京大学藏徽州契约文书,研究明清时期徽州山场林业经营方式,探讨徽州地区生产关系。
(3)利用清水江文书研究清水江地区山地林业经营活动。随着清水江文书的不断整理出版,清水江文书中大量的山林契约,推动了史学界展开对清水江流域山场林业经营方式及经营活动的研究。
徐晓光对锦屏林业契约研究中有关林区家族私有制、林业纠纷的民间处理等观点提出质疑,认为明清时期清水江流域苗、侗民族生产关系实行集体占有制的大家族公有制及房旗股份制。
关于林业经营方式的研究,相原佳之根据《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汇编(1736~1950)》所载的贵州锦屏县平鳌寨契约文书,考察当地苗族的杉木林业经营方式,比较杉木造林的基本循环与林木育成循环的长短,利用土名分析山场获利权人背后的关系,山主与栽主之间的关系。
吴声军等多次撰文,研究清水江中下游林业经营活动的周期性、风险性,认为林业契约为林业长周期稳定生产提供了制度保障。吴声军指出人工林木经营是一个周期性的产业,具有一定风险性。林农在人工营林过程中特别注重封闭性,通过明晰林地产权,充分利用林地自然条件和地方性文化最大限度地规避各种灾害,以确保林农收益稳定。在人工营林中活立木转让、林地买卖和林地租佃造林等活动中,都尽可能地考虑了林地的集中连片性经营。
还有学者探讨林业契约对维护林业产权的积极作用。罗洪洋、张晓辉对文斗的林业契约进行了分析归类,认为锦屏人工林业的发展得益于上述契约有效地保护了人工育林者的产权,较好地调整和规范了各方的利益分配关系。吴声军通过解读契约,从林地产权维护的需要入手,揭示林业契约的社会功能和价值,进而考察清水江流域林业管理的沿革流变。
锦屏契约文书
(4)徐晓光、马国君等利用契约文书探讨清水江地区生计方式的变迁。徐晓光采用历史人类学方法,探讨清水江流域苗侗民族独特的混农林生计方式。马国君、魏冬冬探析清雍正开辟苗疆后棉花的种植推广,棉花成为各族山地农业的主要经济作物之一。
(四)利用契约文书研究民间金融和货币流通
1.利用借贷契约研究民间金融借贷活动
民间金融契约文书时空分布广泛、内容多元,可以系统反映近代经济生活各方面。
使用契约文书研究明清以前民间金融借贷的学术成果不多。1984年,陈国灿利用敦煌出土的49件借贷契约文书,考察民间借贷中的经济关系。
岳纯之从法律史的角度,分析隋唐五代借贷契约的几个法律要件,包括借贷契成立条件、借贷方的担保、借贷契的基本内容、借贷契履行情况,并探讨了隋唐五代时期国家法律对借贷的主体、借贷利息、借贷契履行的控制。
许伟伟对比夏元时期的谷物借贷文书契约,分析谷物借贷文书在借期和还期方面的时间问题。
陈支平利用明清福建民间契约文书,对乡村借贷问题用力颇多。1987年、1992年,先后发表了《清代福建乡村借贷关系举证分析》、《清代福州郊区的乡村借贷》,分别对闽南漳州地区和福州地区农村的借贷关系做了比较深入系统的分析,探讨了清代后期借贷利率变化的规律。杨国桢的《清代福建农村土地抵押借贷与典当的数理分析》,利用契约文书中的数字资料,进行区域抽样分项统计分析方法,研究福建农村中的土地抵押借贷与典当。周玉英撰《从文契看清代福建民间借贷关系》一文,对清代福建民间借贷活动的特点及利率进行了深入分析,既反映福建农村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同时也表明农村逐步贫因化。
周翔鹤从微观层面揭示了台湾民间借贷的类型:一种是破产小农为维持再生产和生活的再生产型借贷,一种是地主阶级的奢侈消费性借贷。
温锐研究赣闽边农村民间传统借贷关系对当地农村社会经济运行与发展的必要性,分析民间传统借贷的负面作用,研究政府如何规制和调控民间借贷。
郑小娟利用徽商黄氏兄弟析分典当资本的《乾隆十六年黄炽等立阄分合同》,分析明清徽商典当资本的发展规模与资本增值的速率,借此探讨徽商典当资本运营模式。
李雨纱、张亚光利用民间典当和借贷契约文书进行案例分析,间接研究近代民间金融的具体形式及其风险;通过对民间契约文书进行统计分析,从整体上建构近代民间金融的制度框架。
2.研究货币流通
20世纪50年代以来,考古学界大多利用吐鲁番出土的银币,研究新疆地区的货币流通情况。一部分学者利用吐鲁番文书研究新疆地区货币流通及区域经济问题。宋杰利用晋至唐代吐鲁番地区高昌国文书,分析高昌地区物价和货币经济。钱伯泉利用吐鲁番文书研究高昌王国流通的萨珊银币在税收和民间商品交流中的比值。裴成国利用考古墓葬出土银币的信息,结合吐鲁番契约文书中银钱记载,研究麹氏高昌国银钱的产地和成色,并探讨高昌国市场银钱流通的基本情况。徐秀玲利用吐鲁番出土的高昌国雇佣文书,研究农业领域与非农业领域的雇价,并利用账历文书研究高昌寺银钱使用的情况。另外杨富学利用唐代高昌回鹘文书、鄯善佉卢文书,研究回鹘地区不同类型银钱货币的流通状况、比值关系等问题。
1980年,傅衣凌撰《明代前期徽州土地买卖契约中的通货》,对徽州土地契约进行统计分析,研究明前期徽州白银货币流通情况。马勇虎利用咸丰年间徽商账簿中的货币史料,分析银钱比价的变化以及民间习惯对银钱流通的影响。龙泽江利用清水江契约文书分析清代贵州苗族侗族地区货币流通中的银两成色、平砝标准和银钱比价关系等问题,由此探讨货币流通从规范到失序,再回归规范的历程。
张玉利用束鹿县张氏家族契约文书,分析清代直隶农村民间银钱流通的三个时段,探讨了不同朝代民间银钱流通的实际状况及银钱比价。
石坚平系统分析了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货币表达方式与国家货币制度、地方财税政策、地方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货币表达方式的演变。
褚立博分析天柱土地买卖契约中的银钱货币表达方式,统计分析出不同时段民间土地交易中银钱使用情况。程泽时利用清水江契约文书分析苗疆木材贸易中的低潮银计价标准,探讨了冲钱低潮银泛滥的原因。
范金民等学者利用土地买卖契约研究土地交易中契约订立的程序。范金民通过分析清代 “草议”、“议单”等民间文书,研究江南田宅买卖契约订立的程序。彭志才、曾敏、高劲松研究赣南土地交易准备事项、现场验看、签订议字与预付定金、立契与付款、买主管业与过割纳税五个程序。
邹蓓蓓以太行山文书民国邢台县王氏家族契约文书为史料,研究亲邻优先购买权、同姓中人的参与交易习惯契约文书作为第一手资料,完整再现了这一区域经济社会生活,为研究土地制度及其历史发展变化提供了资料保障。
三、小结
契约文书是民间经济交往活动的产物,民间契约文书中保留了中国传统社会中丰富的经济信息。土地是中国古代农业社会中的重要财富,历史遗留下来的契约文书以土地契约数量最多。因此,20世纪80年代以前对契约文书的经济史研究成果,大多集中在以土地问题为核心的土地买卖和土地租佃经济关系上。虽然学术界对传统农工商业领域的经营活动的研究,在四川盐业、清水江林业、徽州商业、晋商金融业等部分行业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受契约文书发掘整理工作的限制,对其他地区、其他行业契约文书的经济史研究仍有待开拓。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经济学、社会学理论的引入,面对现实社会中的土地经营流转等问题的挑战,经济史学界一方面借鉴其他学科领域产权理论、物权概念等重新审视传统经济史话语系统里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试图构建新的理论框架;另一方面,史学界积极发掘民间契约文书新资源,清水江文书、石仓文书、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等不断问世,使我们对古代社会经济生活有了更多维度、更深入的认知。对契约文书的经济史研究,一是要有所警惕,正如杨国桢所言,不能简单套用西方所谓“新理论”中的新概念。如借鉴“产权”、“物权”之类的理论、概念时,要充分考虑传统中国是一个前工业社会,并未形成资本主义式自由市场。契约主体并非独立的经济理性个体,在经济活动中受制于宗法、王法。二是要在理论、方法、视野上有所突破,不仅要借鉴西方经济学、社会学理论新成果,还应借鉴历史地理学、环境史学、语言学、地理信息科学等领域的新理论方法,寻找契约文书研究的新切入点,研究新问题。三是在整理研究契约文书时必须加强对契约文书的释读,充分解读契约文书中的地域性历史文化信息,才能真正提高契约文书研究利用的效率。四是对契约文书的经济史研究,必须充分整合档案、地方史志、家谱、碑刻等相关涉的历史资源,将原本相对孤立、片面的契约文书接入历史脉络,以全面、立体的考察,科学而准确的时空定位,尽可能复原其历史场景。契约文书完整再现了一定区域的社会经济生活,为研究土地制度及其历史提供了史料。
作者单位: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文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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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值主编: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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