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承德露露”)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3509号,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诉被告承德露露、第三人香港飞达公司及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终审判决后承德露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出具了驳回申请的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汕头露露诉被告承德露露、第三人香港飞达公司及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于2018年8月1日由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19年6月3日,公司收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511民初1655号(一审判决)。公司不服判决,于上诉期内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0年1月4日收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5民终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不服一审、二审判决,于2020年4月30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举行再审听证程序。2020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3509号,针对承德露露提出的再审申请出具了中止诉讼的裁定。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民申3509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驳回承德露露股份公司的再审申请。

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2018年8月18日、2018年10月20日、2019年6月5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8月14日、2020年8月31日、2020年1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关于重大诉讼收到〈更正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4)、《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50)、《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8号)

法定代表人:沈志军

被申请人:汕头市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林维义

原审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海滨道151-153号广生行中心815室

法定代表人:杨小燕

原审第三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号

(二)本案案情介绍

2015年公司筹划再融资事项时,意外获得《备忘录》《补充备忘录》两份文件,签署方是: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霖霖集团”)、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承德露露股份公司”)、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香港飞达企业公司,共四方。其中:《备忘录》由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宝林、总经理王秋敏与相关方代表等人在2001年12月27日签署,《补充备忘录》于2002年3月28日由时任董事长王宝林与相关方代表等人签署。

上述备忘录的签署,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股东大会程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国有资产审批程序等。特别是时任公司董事长王宝林同时兼任霖霖集团、汕头露露董事长职务,时任总经理王秋敏同时兼任霖霖集团、汕头露露董事职务,均属关联人;香港飞达公司是汕头露露的外方股东,两公司是关联企业。备忘录的签署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相关法律规定,其内容既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市场区域划分的涉嫌违法行为又有垄断经营项目的涉嫌违法行为,造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使用权存在严重缺陷,阻碍公司今后的发展,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承德露露始终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汕头露露为达到使《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合法化、妄图长期非法使用公司无形资产的目的,于2018年7月23日以承德露露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2001年、2002年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中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为由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8月1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019年6月3日,公司收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511民初1655号(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露露股份公司、第三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的签署日期为2001年12月27日的《备忘录》和签署日期为2002年3月28日的《补充备忘录》有效。

(2)被告承德露露股份公司应继续履行《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许可原告使用570573号、第570574号、第7518767号和第6477542号注册商标的事项进行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手续。

(3)被告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阻碍和干扰原告依据《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而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4)驳回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判决,于上诉期内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月4日,公司收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5民终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承德露露股份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承德露露因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5民终7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30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举行再审听证程序。2020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3509号,针对承德露露提出的再审申请出具了中止诉讼的裁定。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民申3509号《民事裁定书》。

三、裁决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承德露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承德露露股份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本次诉讼及其他相关诉讼案件的核心为《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其存在严重影响了公司商标的统一及市场的完整,严重扰乱市场,干扰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公司长远发展,但暂无法准确估算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六、公司对本次诉讼后续工作的安排

公司将进一步同代理律师针对本案及相关案件深入研究分析,做好下一步安排,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3509号

特此公告。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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