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然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法律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没有办法解除的,也没有任何法律程序表明是可以解除的,即使签订了类似于解除血缘关系的协议,也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孩子赡养父母的义务。
在以往的咨询接待中,有遇到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女方不允许男方和孩子有任何来往,要孩子和男方断绝关系。
那么就涉及到一个问题:离婚后可不可以让孩子和对方断绝关系?法律上有效力吗?
其实是不可以的!
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指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总和,又称亲子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有关脱离自然血亲关系的声明当然也是无效的。
对于自然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是无法解决血缘关系的,但是有一种情形是例外的。
那就是通过收养实质上解除了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除特殊规定外必须是未满14周岁,对于收养人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通过收养,可以解除和亲生父母的关系,但是又进入一段拟制的血缘关系。
还有一种就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过任何的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符合收养条件,通过收养解除的除外),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
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综上所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夫妻离婚后,是不能断绝父亲与儿子的父子关系,父母有抚养儿子的义务,而儿子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当然,属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和收养关系的父母子女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