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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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

江苏恩而律师事务所刘祥瑾律师解答:

1、债权人代位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江苏恩而律师事务所刘祥瑾律师解析:

债权人的债权转让的前提如下: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刘祥瑾律师简介

刘祥瑾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律师职业近十年,有上百件成果案例。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精法以专业,勤勉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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