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上海非营利性质社会组织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上海爱芬环保)因“名称权”将“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芬(苏州)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结案。苏州中院一审与江苏高院二审均认定该爱芬(苏州)公司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上海爱芬环保的“爱芬、爱芬环保”的社会组织名称(简称),构成侵权。故法院判决要求爱芬(苏州)公司立即更名、停止在微信公号中使用、道歉与赔偿。
此次名称权案一审与二审的案件审理重点有何区别?社会组织关于知识产权与品牌保护存在哪些困境?2020年12月16日,凤凰网公益与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联合主办“中国社会组织名称权案件研讨会”主题沙龙,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学者、社会组织负责人等共同交流,旨在推动中国社会组织的知识产权和品牌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
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蒋雪玮作为案件一审代理人受邀出席,谈到一审过程中遇到三个问题。她呼吁大众注重维护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在一个企业还没有在某个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和没有开始做出实际之前,就通过名称的改变或者搭载他人,以取得社会影响力的行为,对这个领域里长期有一定投入和活动并积攒了影响力的社会组织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蒋雪玮
以下为蒋雪玮发言实录:
建立社会影响力和公众影响力,需要很长时间。在一个企业还没有在某一个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没有开始做出实际之前,就通过名称的改变或者是搭载他人来取得社会公众的影响力的行为,对这个领域已经长期有一定的投入和活动来积攒影响力的社会组织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定要非常注重,维护社会组织名称权的原因。我今天的分享比较实操一点,在一审过程中,我们碰到了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这个案子的案由,到底是社会组织名称权还有企业名称权;第二个是管辖法院;第三个是关于这个案子争议焦点中的一部分以及证据。
从案由这方面来说,我们诉讼的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修订版。它的第六条提到,社会组织的名称包括简称也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具体包括社会组织是否构成一个竞争主体,是不是能够提起案子主体权利地位。当时诉讼过的时候,查阅过民事案由,当中是没有社会组织名称权的案由的,只有企业名称权。我们觉得爱芬这一个主体性质,是希望以组织名称权来起诉的。一方面因为这是一个事实,我们就是社会组织。另外一方面,我们也希望通过这个方法来引起社会公众的重视,尤其是对社会组织名称权要得到保护这一点的重视。
所以我们是以社会组织名称权的案由来起诉的,当时法院是跟我电话沟通过对不起。第一他们不在案由当中,第二没有办法增加案由,我们跟他们沟通的过程有说到,但是我们不是一个企业,就是一个社会组织。法院还是告诉我们说不行,因为我们没有案由,也没有办法受理这个案由。当时我们妥协了,还是用到企业名称权这个案由来进行诉讼。我个人觉得社会组织名称权在整个市场的环境当中没有很好的地位,也没有受到重视。从司法层面和社会市场层面来讲,都没有正式进入到公众的视野中,也没有进入到所关注的领域当中。对于想要进行诉讼的机构来说,大家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要往哪一个机构送这个案子?要往哪个层级的法院来送这个案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时是2006年的司法解释。在2018年修订之后,知识法律条款变成第六条。一般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但是在诉讼的过程中,我们也查阅很多地方的资料,这个取决于本地法院的管理和法院应诉层级的要求。
在上海,管辖一般是在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的管辖一般是在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到中级人民法院,在江苏某些地方,比如南通、南京甚至苏州也是应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我们这个案件的被告在苏州,注册在吴中区,所以理论上来说,应该是由吴中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但是在往吴中区送这个案子和在和吴中区人民法院沟通过程中,吴中区人民法院明确告诉我们,他们的知识产权是没有能力受理这个案件的,所以他们也不收这个案件,就把这个案件送到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对方提起过管辖意义,但是我们非常明确向中级人民法院沟通这个事情。
吴中区告知我们他们没有这个能力来审理这个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之后,也确认这个事实,就设立下来这个案件。所以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时候,需要在受理法院的选择上做一点功课,包括询问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情况和实地询问。
第三个就是在进入案件具体审理的过程中,会关注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一审的过程中,法院总结三个争议焦点。
第一争议焦点,就是上海爱芬是不是具有本案原告资格,我们先讲第二个争议焦点。苏州爱芬把爱芬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对上海爱芬的不正当竞争?这个会从两个角度会说。
第一个从理论角度,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个从时政角度,我们如何去证明它确实是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就是说本来的政治角度。
从理论角度来讲,我国对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是比较简单的,主要还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细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解释上。我们引用的还是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中的第四款其他前面三款都是说到比较特定的混淆行为,第四款是托底条款,其实引起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是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通过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包括通过当时对各种先前案件的解读,我们认为,需要证明他确实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要点,一共是四点。
第一是业务范围,第二是混淆行为,第三是社会影响力,第四是是否已经引起他人误认为的混淆结果。
对于社会组织来说,大部分社会组织所申请名称权的保护是同领域保护,比如说爱芬这个案件,主要是垃圾分类和环保,被告的公司从事主要的业务也是垃圾分类和环保。所以说,我们申请的是一个同领域的保护。但是对于一些比较大的基金会来讲,同领域保护的话,需要你的业务范围是相同或者相似的,同领域同业当中的影响力和从事同一个环保领域的过程中。我们是不是认为说,在这个领域内,作为原告有一定的同业影响力。但是如果说是一些比较大的基金会,那可能所需要申请的保护就是一个跨领域的保护。尤其是一些资助类的基金会,可能会申请跨领域的保护,比如南都等等的品牌影响力非常大了,在社会公众的知晓率上已经非常高了,就会存在其他领域。本身不是作为资助类,或者不是作为一个公益类的企业,还是希望搭载南都或者希望搭载某一个非常有名基金会的名称来构建自己的影响力。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是不是相同或者类似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作为原告你有多大的社会影响力,在社会公众当中的知晓情况。回到这个案件,其实主要的关注点是在同领域影响力。所以我们在构建这个案件的证据的时候,我们非常注重的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业务范围,是相同或者相似。
原告在环保行业内同业影响力是不是广泛,在业务范围是否类似这一点,除了工商登记信息之外,我们对被告的实际业务开展过调查。关于实际业务的调查,一方面通过一个实地的观测,我到你公司看一看,你到底开展哪一方面的业务,这可能是一个比较困难的方法。我们选择的方法是去看一下你的微信公众号,你的广告宣传和招人的方向,看一下你在微信公众号和广告宣传中,主要宣传的是哪一方面的业务,招人主要招的哪一方面的人才,这可以反过来证明机构的实际业务开展,到底是在哪一个领域的。我们在爱芬机构的微信公众号中,发现了大量关于社区垃圾分类特定的业务,就是社区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咨询。所以我们认为,作为被告实际开展业务的领域和爱芬基本是相同的。
另外一方面,就是社会影响力,或者在案件当中同业影响力的情况,一方面,我们收集了爱芬的获奖情况和新闻报道,我们考虑到这个案件是一个跨地区的案件,就是上海爱芬作为原告是上海的机构,而苏州爱芬作为一个被告,是在苏州登记注册的,活动领域也主要是在苏州和和甘肃。在一个跨地区的情况下,仅仅有本地新闻报道和本地获奖是不够的,所以我们也关注了跨地区的获奖情况和跨地区的新闻报道情况,作为上海爱芬有多少国家级的奖项,是否有过国家级的新闻或者卫视的新闻来报道。上海爱芬有过央视包括各种各样卫视报道的,这一点对于上海爱芬申诉来讲是非常有力的,因为构筑一个非常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一个能够成立的跨地区的社会影响力,公众和行业内部的影响力,其实是一个比较难证明的点。这一点,和是否造成了混淆后果是有关的。因为我在行业之内的影响力会比较大,那么行业当中的人,对你的接受程度比较高。如果有另外的机构使用你的名称,可能被认为确实搭载你在行业内部,或者社会公众的公信力或者知名度。但是你的知名度和混淆后果,往往是很难通过,我们现有材料来证明的,你说混淆了,有很多人认为两个机构可能是同一个机构,或者有关联关系。或者认为你提供产品和他提供的产品之间,很难分别到底是不同机构来提供的,这其实很难通过现有证据来证明的。所以我们就做了一个市场调查,这个市场带来的目的,是证明爱芬确实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上海爱芬一定有程度的社会影响力。
另外一方面来证明说,苏州爱芬用了上海爱芬名称之后,确实造成了混淆后果,认为上海爱芬和苏州爱芬有一定的关联关系。我们做了一个研究报告,在报告中,主要使用问卷调查方式,是一个比较倾向于定量的研究。它所呈现的调查结果和调查报告所反映的上海爱芬社会影响力或者混淆后果相对来讲是比较客观和清晰的后果。上海爱芬和苏州爱芬有一个同业竞争的情况和前提条件。所以选取受访者时,主要限制在与环保领域相关,或者直接从事领域环保领域工作者的范围内。得出的结果是,85%以上的受访者认为爱芬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的名称或者说环保组织的名称,是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爱芬环保作为一个环保组织或者社会组织的名称是有一定影响力的。有超过70%的人误认为两个公众号,这个结果也证明了,刚刚宋老师展示的两个公众号当中是存在某种联系的,或者说两种企业当中是隶属于同一个集团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所以说,调研的结果也呈现社会公众所形成的这个混淆后果带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