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认定淫秽物品和艺术作品?

对于淫秽内容,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网友询问:

应当如何认定淫秽物品和艺术作品?

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孙连平律师解答: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淫秽出版物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它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它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其它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它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

出版物包括书籍、报刊、杂志、图片、画册、挂历、音像制品及印刷宣传品。

所称的普通人是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孙连平律师解析:

对于艺术作品来说,过多的低俗内容会淡化其艺术性,使其可以认定为淫秽物品。

低俗内容主要是指低级趣味、庸俗,使人萎靡、颓废的内容,相对于超凡脱俗、高尚情趣、积极上进、令人奋进等社会进步意义和价值内容。

1、直接暴露和描写人体性部位的内容;(但有些则是美学内容,容易被误认为低俗)

2、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的内容;

3、以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描述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内容;

4、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5、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

6、以庸俗和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内容;

7、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和有伤社会风化的文字、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段;

8、传播一夜情、换妻、性虐待等的有害信息;

9、情色动漫;

10、宣扬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的内容;

11、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等相关内容;

12、恶意传播侵害他人隐私的内容;

13、推介淫秽色情网站和网上低俗信息的链接、图片、文字等内容。

孙连平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孙连平律师简介

从事律师行业诉讼和非诉业务近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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