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12023004号),详见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6)。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处罚字〔2023〕4号),详见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46)。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联合或者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安胜杰,男,1973年2月出生,时任保利联合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魏彦,男,1965年5月出生,时任保利联合董事、总经理,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张毅,男,1966年1月出生,时任保利联合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袁莉,女,1967年5月出生,时任保利联合总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刘士彬,男,1973年10月出生,时任保利联合总会计师,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王丽春,女,1970年4月出生,时任保利联合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胡浩川,男,1972年11月出生,历任保利联合子公司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爆破)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职务)、总经理、董事长,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魏兴,男,1972年11月出生,时任新联爆破总经理,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文韬,男,1976年10月出生,时任新联爆破总会计师,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保利联合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保利联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新联爆破与浙商银行签订《应收账款链平台业务合作转让协议》,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新联爆破与国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并于同日签订附追索权的《补充协议》,新联爆破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保利联合以与客户签订《资金支付协议》《还款协议》及期后签订《资产抵押协议》等为由,将部分应收账款视为有担保的债权,错误划分风险组合;保利联合因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及计算错误,导致公司少计提坏账准备。以上行为致使2019年保利联合少计提坏账准备43,121,976.07元,虚增净利润36,653,679.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9.95%;2020年少计提坏账准备77,752,927.99元,虚增净利润65,892,497.89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43.24%;2021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5,768,852.67元,虚增净利润200,267,416.27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4.47%,导致2021年盈亏发生变化。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财务凭证、会议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保利联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安胜杰时任保利联合董事长,对保利联合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魏彦时任保利联合董事、总经理,对保利联合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毅时任保利联合董事、总经理,对保利联合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袁莉时任保利联合总会计师,对保利联合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士彬时任保利联合总会计师,对保利联合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丽春时任保利联合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对保利联合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浩川历任新联爆破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职务)、总经理、董事长,参与实施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计提工作,其行为与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魏兴时任新联爆破总经理,参与实施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计提工作,其行为与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文韬时任新联爆破总会计师,参与实施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计提工作,其行为与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保利联合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考虑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保利联合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对安胜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对魏彦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对张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对袁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对刘士彬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对王丽春给予警告,并处以65万元罚款;

对胡浩川、魏兴、文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依据《决定书》,本次涉及公司的立案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决定书》认定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决定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予以更正。

3.公司将以此为戒,加强内部控制,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夯实会计信息质量,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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