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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孩子的父母不合格时,如何转移监护,它是一个社会课题,需要我们所有人共同作答。
文丨与归
责任编辑丨李冰冰
近日,黑龙江省发生一起虐童案,情节之可恶,令人发指。4月29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通报了案情,曲某某、于某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刑事拘留。据媒体报道,通报中的于某龙是受害者生父,曲某某为受害者继母,二人均有施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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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友爆料的图片显示,女童体表有多处擦伤、咬伤和烫伤,额头、脸颊缺肉,嘴唇溃烂。此前该女童因颅内出血接受了开颅手术,头发已剃光,头顶有一条长长的疤痕。5月4日,南都记者从女童生母张女士处获悉,其4岁的女儿仍在ICU病房中一直未苏醒。
如此伤情,不得不让人担忧,哪怕女童彻底痊愈了,还能否重回原来的家庭,能否安全地成长?
很多人可能会下意识想到:剥夺这对父母的监护权。
的确,我国《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也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规定是一方面,执行则是另一方面。事实上,黑龙江这名女童眼下已经面临了这样的问题:生父和继母已经被刑拘,接下来很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的处罚。
在这段时间里,孩子将何去何从?很多人会想到爷爷奶奶或其他亲属。但万一是没有直系亲属的家庭或者亲属缺乏扶养能力呢?说白了,还是国家和社会的托底能力问题。
剥夺监护权很容易,无非是法庭上的一道程序,但关键是剥夺以后,如何让孩子更好地成长。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秦涛便针对性地指出,从实践看,“剥夺父母监护权”后,受虐儿童往往陷入两难的境地,也因此,剥夺父母监护权被评为“僵尸法条”。
此外,也有律师表示,由于社会救助机制尚不完善,很多时候并不能完全替代父母的位置。
在我国,还有一个和监护权转移相矛盾的地方,即长久以来在大众心中形成的“家事”“家法”观念。很多父母觉得,管教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使用暴力也是自己的“权利”,殊不知,这些已经和现代文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而这种认知误区,不仅表现在家长群体中,也表现一些孩子在代际影响下的认知里。
比如,媒体报道中有一个细节,当护士问于某茜“疼不疼”的时候,于某茜本能地点了点头,结果一旁的继母一句“哪儿疼啊?哪儿疼啊?”的呵斥,于某茜就立刻摇了摇头。
这种家庭规训,使得孩子们是敢怒不敢言。与之相反的是,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孩子小小年纪,遇到事情会下意识地说“我要报警了”。这种向外界求助的观念,我们也要慢慢培养孩子。
针对“父母虐童”案,常有专家会提“发现机制”和“紧急反应机制”。所谓“发现”和“紧急反应”,既需要让孩子们从小培养求助能力,变被动为主动,也要健全外界的对接程序。如从事犯罪学研究多年的广东民警王江淮就曾建议,可以尝试在社区建立儿童档案,以定期家访等方式,使其在相对开放的环境下接受监督。
别的不说,就黑龙江这起案件中,早在4月8日,该女童去当地富锦市中心医院就医时,医护人员就报过一次警。但女童父亲称,是孩子自己弄伤的;另外,于某龙在取保候审阶段时也曾对邻居称,自己对女儿受伤并不知情。
但警方调查后发现,继母和生父都有作案嫌疑。这些都从侧面说明,家庭式虐童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纵览这些年被媒体爆出的虐童案,它们几乎都不是一天两天造成的,也势必不是一天两天就能解决的。而那些未被曝光的,还在等待着我们去发现。
这不仅需要警方给力,还需要民政部门、社区、救助机构、福利机构、社会慈善组织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当一个孩子的父母不合格时,如何转移监护,它是一个社会课题,需要我们所有人共同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