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LW知识点解析之投标公告

今天跟大家来聊一下LW中讲到的四种要约邀请之一的投标公告(invitation for tenders)。投标公告是一方邀请其他方(通常是供应商)向其进行投标(tender)而发出的公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投标公告内容中的文字描述会影响后续确定承诺(acceptance)的时点。因此,供应商在阅读投标公告时需要特别注意公告中的用词。

投标公告中可能描述两种不同情况的供应:一种是一次性供应(“one-off”supply),也就是,供应商通常为公司提供一次货后,双方互负的权利义务也就终止了。这里不妨举个例子大家来理解一下。甲公司刚刚成立,打算购买一批电脑用于行政办公使用。

为了能获得性价比较高的电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公告,在投标公告中写道“本公司将会(will)需要供应商为其提供一批电脑用于办公。。。”,从用词中可以看出甲公司购买电脑的确定性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就属于一次性供应。当然,投标公告是要约邀请(invitation to treat)。供应商看到投标公告进行投标就是要约。而公司在众多投标中确定性价比较高的供应商为其供应电脑,在确定供应商这个时点承诺就发生了。

另一种是多次供应(“a series of things”supply),也就是,对于某些物品,公司目前是否需要,需要多少,什么时候需要都不确定,但是,在其需要时可以随时向选定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订单(purchase order)。例如,对于办公用品等耗材,公司可能在刚成立时并不需要,而后期需要多少,何时需要并不能确定,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多次采购,也可能采购一次后可以使用较长的时间。

而公司通常在发出的投标公告中写道“本公司可能(may)需要供应商为其提供一批办公用品。。。”,这种情况下的供应需求就属于多次供应。当然,多次供应的投标公告仍然是要约邀请;而众多的供应商进行投标也仍然是要约,但不同的是,在这里的要约属于长期有效的要约(standing offer)。

因为收到供应商的投标后,在确定供应商这个时点并不一定会从该供应商处购买货物,也就是说,公司没有义务一定要向选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但也不可以从其他供应商那里购买货物。在该要约有效期内,供应商不需要每次都发出要约,而公司每次发出采购订单都是独立的承诺。每个独立的承诺对应选定供应商的长期有效的要约就会达成一次独立的合同。

因此,多次供应产生大量相对独立的合同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长期有效的要约就算在有效期内,供应商可以将其随时撤回,除非公司与供应商之间达成另外一份合同承诺绝对不会撤回。

以上就是投标公告比较难理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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