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打通破产事务难点堵点 畅通纳税、社保、征信等信息查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胡天姣 深圳报道

深圳正在横向与纵向地优化完善个人与企业破产保护工作。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等26家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创新推动破产事务高效办理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下称《意见》),以打通破产事务办理的难点堵点,提升办理破产工作质效,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意见》之下,《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和《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关于破产改革的多项部署要求将得到落地实施,也意味着深圳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改革举措的深化。

据了解,《意见》共有52条具体举措,具体围绕“畅通破产信息查询机制”、“规范解除保全机制”、“优化财产处置机制”和“完善破产事务保障机制”等四大内容展开。

《意见》提出了高效解决破产工作中风险防范、财产接管、资产处置、涉税事项处理、金融协调、费用保障、企业注销、打击逃废债等问题,明确了常态协调机制、依法保障原则、统一办理原则、规范办理原则、协调保障原则和智慧办理原则。

通过畅通信息查询机制,各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管理人提供申请查询的破产信息。管理人申请查询破产自然人户籍、居住、婚姻、纳税、社保、征信等主体信息的,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通过规范解除保全机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向各职能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各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

通过优化财产处置机制,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向各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容缺登记、房地产和车辆过户、股权变更、动产移交,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资金账户余额查询、扣划、账户注销等业务的,各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支持破产财产处置工作,节约破产办理成本,加快盘活有效存量资产。

通过完善破产事务保障机制,解决破产公章刻制、欠薪保障基金和劳动仲裁、破产职工社保、资格限制制度、金融机构支持、投资融资服务、企业重整信用修复、营业执照吊销恢复、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注销办理、工商注销办理、破产档案管理、破产援助资金、破产系统建设、破产责任承担、打击破产犯罪等破产事务办理的难点堵点问题,提升办理破产工作质效。

在破产处置领域,深圳有过数次首创。 如2020年,深圳率先出台了个人破产条例,成为全国首个实行个人破产的城市。2020年8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首部为规范个人破产程序的法规,其立法目的在于帮助“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同时建立起“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在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债权人、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2022年12月,国内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正式生效。今后深圳新受理的个人破产案件将有专门的个人破产管理人参与,助力个人破产案件办理提质增效,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

名册生效后,深圳市新受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从该名册中任用,债权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该名册中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人民法院通知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提出管理人人选的,由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从该名册中提出。

2022年5月17日,深圳破产法庭发布《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旨在规范个人破产申请,防止个人破产程序滥用,防范破产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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