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简单法的结构外,法的结构大多数都设置章、节,特别重大的、篇幅比较长的法还设置编(国外有的国家还设置卷),从而形成了法的结构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还规定:“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虽然地方人大制定的有关地方立法程序的地方性法规和和政府制定的规范地方政府规章的规章普遍未对其结构层次作出规定,但是在立法实践中也是按照上述要求做的。
在法的结构中,编、章、节各部分都还设置了标题,以便于人们从宏观上了解、把握和记忆法的结构和基本内容。而要使人们从宏观上了解把握法的结构和基本内容,查阅法的相关内容,就应该借助于目录这个工具。所以在法的正文前设置目录尤为重要。
在立法实践中,只有法律设置了目录,而起到承上启下的行政法规以及规章却未设置目录,只有部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设置了目录。有的虽然设置了目录,但是一些报刊和网络为节省篇幅却将目录省略了。另外,由于期刊和单行本未标明各编、章、节页次,网络刊登的法律法规规章未链接形式设置,同样给人们查找相关内容造成不便。
要知道,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是给各种人看的。在一般情况下,普通人并无通读一个一个法律法规规章的习惯。而人们特别是普通人阅读法,主要是想了解和弄清楚该法中同他关心的事有关的那些特定的条文。因此通过目录的设置给人们提供使他们迅速、准确地查找他们想查找的条款的便利。
为最大限度方便人们查找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内容,小编认为凡是分为编、章、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设置目录。而且目录的详略要得当。目录不是索引,不要像索引那样事无巨细、包罗万象,而是人们了解法的结构和内容的向导,不是显微镜。所以目录的设置,只是列举设有标题的编、章、节即可,不包括条,虽然小编曾经主张条也应当设置标题。(参见小编在2020年4月8日在《立法网》发表的《法的条文也应当设置标题》)
国家出版的国家机关公报等期刊和法律法规规章单行本应当在总目录中尽量标明各编、章、节的页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近日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单行本不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标明了页次,还对民法典各编、章、节也标明了页次,这大大方便了公众的阅读,查找相关内容,这应当值得推广。
互联网刊登法律法规规章时,各编、章、节以链接形式列举,所以要查找相关内容,点击相应链接即可,若想通读全文的,则点击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名称,必要时,可以设置搜索功能。
法律法规规章文本设置目录应当制度化,小编建议,应当通过修改立法法将第六十一条增加规定:“法律分编、章、节的,应当设置目录。” 同样是通过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增加规定:“行政法规分章、节的,应当设置目录。”最后还是通过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增加规定:“规章分章、节的,应当设置目录。”与此同时,建议规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的法规规章按照上述要求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结构和目录设置加以完善。
另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对法律法规规章设置目录的具体规则加以具体化。
不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党政机关制发的文件,篇幅比较长的司法解释等分为若干部分并每个部分设置标题的,在其正文前也应当设置目录,小编本文所持有的观点同样适用于这些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