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不起眼的烟头,却可能是一场火灾的导火索。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7602元,其他三被告不承担责任。
2024年3月某天,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某小区某室阳台棉被发生火灾,立即前往现场处理,后火势扑灭。经调查:起火单位是某小区某室阳台棉被,起火部位位于某室阳台,起火点位于阳台西边棉被处,起火原因系乱扔烟头引发火灾,火灾引发某室直接损失5000元左右。原告李某某认为楼上住户乱扔烟头,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协商各被告均推诿否认,李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房屋因他人乱丢烟头引发火灾致损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受损房屋位于四楼,根据一般经验法则,烟头不可能由下而上地出现在其晾晒在阳台的棉被上,只能是自上而下落到棉被上,故本案各被告应当举证证明不是各自原因导致案涉火灾发生。根据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除被告赵某某以外其他三被告在火灾发生时均不在各自房子中,赵某某于9点20分出现在二楼楼道、案涉火灾于9点18分被发现并报警,结合赵某某自认的有抽烟以及乱丢烟头的事实,赵某某系该案适格的侵权人。其他三被告在该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某的损失情况应根据其实际产生的损失核定赵某某的赔偿数额,李某某举出的消防事故认定书上虽然载明直接损失约5000元,经与消防部门核实,该数额仅是消防部门根据事发当天现场外观情况估测缺乏准确性,故对李某某因案涉火灾所致的损失酌定为2000元;加上维修费14950元以及代写诉状、文印费652元,共计17602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服判息诉并当场履行给付义务。
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前往公安、消防等部门,详细了解火灾原因、现场情况等,同时对房屋结构、受损情况进行勘察,明确真正引发火灾并导致原告受损的责任主体,其他三被告不承担责任。烟头虽小,但“火”患无穷,香烟在燃烧时,中心温度高达700至800摄氏度,超过了棉、麻、毛织物、纸张等可燃物的燃点,未被掐灭的烟头一般能继续燃烧1~4分钟,极易引发火灾。因此,切勿随意丢弃烟头,避免引发火灾事故。
来源: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