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聊聊“天一耽美小说案”
聊聊“天一耽美小说案”
文/王燃烧
最近我写作圈的一些人都在聊“天一案”,由于身为直男的我从来不看耽美小说,对于此案以及此案中讨论的争论点我都模糊不清,于是恶补了一下。
一位笔名叫天一的网络作家在网上写了一些男男小说,自行印刷出版网络售卖,数量达7000册,被人举报后被逮捕。因其15万的涉案金额和7000多册涉案书籍,构成了“贩卖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于是一审获刑10年6个月。
媒体上的报道标题为:女子写淫秽小说获刑10年半。
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但情况却不仅是这么个情况。网络上有三个阵营。一个是以腐女和耽美写手为代表的阵营;一个是法院派阵营;还有一个就是我这样的吃瓜吐籽派。
腐女是耽美小说的忠实拥趸,她们几乎构成了绝对的耽美小说读者群。她们始终认为天一所写小说属于耽美文学,法院这样判决是对耽美文学的打击,是对同性恋的歧视,甚至讨论到了女权的高度。
法院派认为法院判得没错,一切都是依照法规判决。当事人上诉后,法院也做出解释,在没有新司法出台的情况下,法庭按照20年前的现行司法解释判案是没问题的。他们认为天一的耽美肉文和文学没有什么关系,就是纯粹的淫秽物品。
以上两大阵营各有夹带私货的嫌疑,所以重点看我们这些吃瓜群众了,吃瓜吐籽,我来说道说道。
耽美肉文能不能上升到文学来论,这个我没有发言权,一是我没有阅读过多少所谓的肉文,二是什么是他妈的文学,我自己也都还不太清楚,但我依然捍卫天一写这类小说的权利。
有人说把天一案划到写作自由的方向去讨论是不对的,我并不这么觉得。他们之所以认为不对是基于现有的法律条文,而现有的法律条文合适不合适在该案中本身就是一个争论点。
且不说写作自由的问题,就说依照现行司法判决10年6个月的量刑就很受争议。量刑司法依据的是20年前的的法律法规,说它是20年前的禁欲主义遗毒都不为过,早已不能符合当下社会环境了。
写点小黄文然后私下里卖了,就被判10年6个月,堪比强奸幼女的判刑。量刑不从社会危害角度考虑而呆板于条文,这自然是难以服众的。这断断不是检方认为的仅仅是淫秽出版物的鉴定这一瑕疵,而且该瑕疵还指的仅仅是没有让鉴定人员签字而已。
这个案件其实挑逗的是人们对于书写肉文的社会定义思考。就像妓女自己出售自己的身体该不该属于违法行为一样,其实依然存在争议。性学专家李银河就认为性爱本身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描写性爱的文字也是无罪的。
但有罪无罪不是你说了算的,甚至性学专家都说了不算。何况耽美文学算是一种舶来品,在二审中,法官对于同人展是什么都甚是模糊。
肉文属不属于耽美文学呢?当然属于。耽美小说火爆的时候,网络上全是这些肉文。因为网络环境的原因,当下能看到的大多都是清水。就像你不能说没打码的A片就不属于A片了。可以这么说,耽美小说大部分是腐女们对于两个帅哥CP的意淫,是女性热衷的A片。在这部意淫片中,有打码和非打码之分,打码的不违规,不打码的目前也基本看不到了。
而天一的小说,尤其《攻占》,简直是直接攻占了非打码高地,露骨露肉之文随处可见。这应该是她不敢否认书写制作售卖淫秽物品的罪行的主要原因。身为一名耽美小说写手,她们很清楚界限在哪里。
只是我们这些没有权利去划定界限的人,对于该界限划定得是否合理存在疑虑。我们有这个质疑的权利,可惜没人愿意搭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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