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涉嫌性侵养女星星(化名)案引发的讨论仍未结束,4月22日,四川绵阳一学校副校长吴某被指曾长期体罚、性骚扰学生,目前已被提职。
像鲍某、吴某这样的涉案人员将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近日,凤凰网视频、凤凰网公益邀请了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莹,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师于旭坤,和凤凰网副总编辑、女童保护基金负责人、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孙雪梅,共同讨论相关议题。
因为是熟人作案,缺乏安全感的未成年人无法做出如成年人期待的所谓正确选择。对于目前鲍某接受媒体采访所说的“非收养关系”,李莹表示,早在去年,星星就曾联系过她的团队,希望寻求帮助,言语间表达的是自己“遭遇养父性侵”。
于旭坤特别强调了对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的判罚。她说,养父、老师均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职责人员”,他们利用优势地位,让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她们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情况均应按强奸论处。
公众担心,依照现行法律,没有确凿证据证明鲍某对星星有强迫行为,或是证明星星非自愿,那他很可能逃脱刑罚的处罚。孙雪梅作为媒体人、公益人,发出疾呼:“我们等待鲍某案的最终调查结果。当大多数人因为鲍某案感到极度不适,认为其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最后他还可能得不到法律制裁,那法律的底线在哪里?法律到底要保护什么样的人,惩治什么样的人?”
以下为嘉宾观点实录。
问:现在公众最大的担心在于,依据鲍某现在对媒体的说法,他很有可能逃脱制裁。那么,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是这样吗?
李莹:是这样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追究鲍某的刑事责任。它对强奸罪的规定是,一个是这个加害人要有暴力胁迫以及其他相关的手段,违背了孩子的意志,或是孩子有明显的反抗或态度表达。
公众为什么会对这个问题那么关注,是因为鲍某抛出了相反的证据,比如目前曝光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鲍某用暴力胁迫,或是没有看到星星有明显、非自愿的意志表示。甚至可能在这个过程中,鲍某说他们有情感纠葛。
所以我们还要期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
至于对二人关系的判断,我们要看到,鲍某一直是对星星有控制,有洗脑的行为,而且星星是在13岁时被母亲送养,缺乏在这个年龄应该得到的父母之爱。所以在跟鲍某的关系中,星星作为未成年人,只是需要获得应有的关爱和安全感。
从星星的表达来看,她其实还是把鲍某作为一个长辈或者养父。去年,她曾找我们,寻求帮助,表达的就是遭遇养父性侵。所以,鲍某虽然抛出了相关的证据,我且不说它们是不是法律认定的“证据”,即使相关聊天记录是真实的,星星也没有明显的非自愿行为,但她作为受害人,在一个未成年的年纪,遭遇熟人作案,被对方洗脑、控制,又有被抚养的亲情,要让一个孩子做出我们所期待的所谓的正确选择,是不现实,也是不公平的。
于旭坤:依照我国法律,只要是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不管受害人是否自愿,都按强奸论处。此外,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是让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处在孤立无援的境地,实施性侵犯的,也将按强奸论处。这里的特殊职责包括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以及最重要的监护。
我们办理过这样的案件。父母关系很不好,父亲对女儿实施了性侵害行为。其间,小女孩只是很反感、厌恶,但没有很强烈的反抗,虽然后来她报案时已经16周岁,但是还是按强奸罪论处的,其主要依据就是我们刚才说的对特殊职责人员的判罚(《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意见》第21条)。
李莹:鲍某也属于有特殊职责的一类,在事实上构成监护关系,只是这其中的送养、收养行为,并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法》要求,无配偶男性需与被收养的女性,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并要在民政部门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
孙雪梅:从一个媒体人,或者叫从事儿童保护的公益人角度,我认为鲍某不管有多少所谓的证据,都恰恰证明了,他对这个孩子的一些控制。首先,原本是收养,为什么孩子刚满14周岁,就发生性行为?其次,孩子和你相处后,重度抑郁,自杀自残,如何解释?
很多人会认为日本是一个很开放的国家,但它的法律规定,只要跟18岁以下未成年(无论男女)发生所谓性交易,一律按照性侵未成年人处罚。
我特别想要强调的一点是,鲍某案让大多数人感到非常不适,认为严重地违背公序良俗,但按照我们的法律,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他有强迫行为,或是女方非自愿,他很可能逃脱刑法的处罚。如果真是那样,那么,法律的底线在哪里?法律到底要保护什么样的人,惩治什么样的人?当然,我们会等待这个案子的最终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