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36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21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故公司1名股权激励对象辞职待回购注销的股份10,5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本次利润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总股数452,775,129股,扣除股权激励对象辞职待回购注销的股份10,500股,即以452,764,62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36元(含税),预计现金分红的数额共计197,405,378.24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2023年度不送股和不转增股份,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对象辞职待回购注销的股份10,500股限制性股票,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因此,公司本次参与应分配的总股份数(452,775,129股)扣除上述待回购注销股份(10,500股),即以452,764,629股为基数实施本次利润分配。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52,764,629×0.436]÷452,775,129=0.43599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452,764,629×0]÷452,775,129=0%。

综上,公司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43599)÷(1+0)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辰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乾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36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924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92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92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924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8:30一17:30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7-2989906

特此公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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