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走”短裤被超市发现,借上厕所逃跑坠楼索赔17万被法院驳回

王某在昆山一家超市购物时,因把两条短裤放进环保袋内未结账触发报警器发出警报

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王某在昆山一家超市购物时,因把两条短裤放进环保袋内未结账触发报警器发出警报。在被超市工作人员带至二楼调查时,王某称要上厕所却从二楼坠下,造成十级伤残。

王某将超市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7.7万余元。王某受伤,超市方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王某:人身自由被限制,精神紧张才摔伤

2018年8月的一天,王某来到昆山花桥的一家超市购物。在超市二楼,她发现正在销售打折服装,便给其儿子选购了两条短裤,价值30元左右,放入随身携带的环保袋中。又在一楼挑选好蔬菜并称重后,王某来到收银台结账。单她仅支付了蔬菜的价款,在通过出口通道时,报警器发出警报。

王某在诉状中称,自己带了环保购物袋,因为购买的东西不多,所以没有使用超市的购物篮。报警器响后,她向收银员解释是自己忘记了短裤,可以再付一下。而超市员工将她带至二楼经理室,称她的行为是“偷窃”。

王某称当时不知所措,情急之下慌不择路从二楼跳下,造成了严重的摔伤。经鉴定,本次受伤致骨盆多发骨折畸形,达到十级伤残。

在法庭上,王某认为自己只是忘记了付款,超市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造成她精神紧张,才发生摔伤的结果。

超市:她企图“毁灭证据”,逃跑时坠楼

不过,在法庭上,超市方面却对这起事件给出了另一种说法。

超市方面表示,从监控视频可看出,王某在结账时,还在自提购物包内翻找钱包,在此过程中不可能看不到装在购物包内的短裤。在报警器响后,工作人员带领王某前往办公室陈述情况的途中,她仍试图将两条短裤扔回货架,企图“毁灭证据”。

工作人员并未对王某采取不当措施,更未对其实施人身损害的行为,不存在侵权的事实。从监控视频可看出,调查询问的二楼办公室的门一直开着,并未对王某进行人身限制。王某声称要去厕所,也未有任何工作人员进行阻拦。

超市方面称,王某系因“偷窃”被发现后,准备从厕所外管道攀爬逃跑时,不慎摔下导致受伤,损害结果与超市无关。

法官:不应“伤者为大”,驳回诉讼请求

那么,对于双方的不同的说法,法院会如何判定责任呢?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并未举证证明系因超市原因导致其身体损害,被告超市举证了现场录像视频可以看出系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损害的发生。原告存在短裤未付款,且在被告发现未付款的情况下将短裤故意丢在货架的行为,虽未被公安机关认定盗窃或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但超市要求王某前往二楼办公室处理该事件并无明显不妥。

法院认为,超市举证的现场视频显示其不存在胁迫、暴力、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权行为,故王某因自己原因导致的坠落损害,不应由被告赔偿。

最终,昆山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法官表示,王某受伤令人同情,但案件审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确认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切不可因一方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就具有“感情偏向”。

法官表示,案件的判决中不应该有“伤者为大”的心理,更不可出现“和稀泥”式的判决,司法也不会让守法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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