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未遂,也就是德国刑法所讲的“力图”(既然咱们学习德国刑法,那就适用德国人习惯的“力图”进行讲述)。
著名的弗兰克公式:欲而不能是未遂;能而不欲是中止。
同样,我们还是会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在文末会设置“小结”,欢迎读者朋友与我们互动。
法条与基本原理
力图: 根据德国刑法典第22条,谁根据其对行为的设想,直接着手实现构成要件的,就是力图犯罪。 (也就是说,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又着手,就是力图)
什么时候力图有独立意义: 一是当构成要件之实现在客观上未能既遂; 二是结果在客观上不可归属。
力图的可罚性:
(1)重罪的力图总是可罚的,轻罪的力图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 才是可罚的;
(2)对力图可以科处比完成行为轻的处罚;
(3)如果行为人出于重大的无知,对根据行为应该实施其上的对象或者所使用的手段的性质、力图根本不可能完成发生了错误认识,那么,法院可以免除刑罚或酌量轻处。 (德国刑法中的重罪是指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上,不是咱们理解的动辄10年)
行为决意: 包括针对犯罪构成要件之实现的故意,以及其他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力图的中止:
(1)行为人自愿地使行为不再继续进行,或主动阻止行为的完成的,不因犯罪力图而处罚,如该行为没有中止犯的努力就不能完成的,只要行为人主动努力阻止该行为的完成就不应处罚;
(2)数人实施同一犯罪的,其中主动阻止行为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 如该行为没有中止犯的努力就不能完成的,或该行为没有中止犯停止以前的行为也会实施的,只要行为人主动努力阻止该行为完成的,即应不予处罚。
共犯中止中的三种情形:
(1) 由于该参加者自愿的中止努力,犯罪行为有可能不致既遂;
(2)虽然没有该参加者的努力,行为也不致既遂,但他自愿、认真努力地阻止行为的既遂;
(3)即便没有该参加者的贡献,行为也会既遂,但是,他自愿、认真努力地阻止行为的既遂。
这三种中止,不予处罚。
在案件中,如何审查力图
案例分析
案例1 膛中无子弹案
A用手枪射杀B,但膛中无子弹。
分析: 本案是经典的手段不能犯,不能犯的原因可以是行为人你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质、行为客体不适格、所选择的手段不适格。 手段不能犯的法律后果是未遂,在德国1年以上重罪需要处罚未遂。
案例2 扎小人案
C想要咒死D,扎小人希望将D置于死地。
分析: 本案是幻想犯,C严重无知,严重背离现代社会的日常经验法则,属于迷信犯,其所谓的“扎小人”实际上不能给被害人D带来实质性伤害,刑法不处罚“犯罪意思”,因此,C无罪。
案例3 打死人不要东西案
T为了顺利夺走S的贵重财产,而痛打S,S被打死,T逃走,却没有拿走任何东西。
分析: 本案是结果加重犯中的力图,本来T是抢劫S的财物,结果发生了意想不到的后果--S死亡,T却没有继续完成抢劫而是逃走了。 T对S的死亡是过失,鉴于此,T抢劫未遂+过失致人死亡,也就是构成了基本犯,再加特定的结果诱发的过失犯罪,而不能直接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案例4 无效任命警员案
P得到无效任命,他以为自己是警员,对无辜者X进行了刑事追诉。
分析: P到底是个幻想犯还是成立可罚的力图,有争议。 主流观点认为,P是幻想犯,不构成犯罪; 另外,针对事实性前提条件的认识错误,可以阻却故意。 本案P无罪。
案例5 不敢烧仓库案
B想对邻居L的仓库纵火,当L注意到B的时候,B赶紧弄灭火源。
分析: 本案属于力图的中止,B处于害怕等原因主动中止行为,按照德国刑法不处罚。
案例6 四十大盗木有钱案
阿里巴巴打开四十大盗的宝库,他期待的金子和首饰都没有,只有几个银币在风中,阿里巴巴掩面哭泣,走了。
分析: 请注意本案最奇的是发现没有金子和首饰之后,阿里巴巴啥也没拿就走了,他到底是未遂还是中止呢? 答案是未遂,对金子和首饰成为未遂; 而对银币可以成立中止。 这是因为,四十大盗的宝箱中有金子是“客观事实”,所以就金子和首饰而言,犯罪既遂是可能的,但未遂后,就几个银币而言,阿里巴巴出现了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由于银币和金币同属财物,在盗窃罪范围内重合,因此阿里巴巴对盗窃银币也有故意,没有拿走银币就开溜,属于另起犯意后的中止。
案例7 西方潘金莲案
A女向丈夫Z投毒,剂量达到可杀人的程度。 毒药开始发作时,A不忍心打电话叫来急救医生,她没告诉医生真实情况,只说Z在家喝咖啡的时候服下一颗蓝色药丸,然后就病了,尽管如此,医生还是救活了Z。
分析: 本案中A是否成立中止,看德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主动努力阻止该结果发生”,按照主流观点,A出于救助的意思喊来急救医生,A应当成立中止; 少数学者认为A没有认真地努力,她没说毒药名称,显然没有使得救治可能性最大化,不应当给予中止的褒奖。
案例8 望风后悔案
U、V和W三人打算入室盗窃,望风的U良心发现,他用耳麦告诉V和W,他不干了,U知道另外俩人会继续盗窃,事实也是如此。
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U自己停止了行为,算不算中止,根据德国刑法规定,U必须做出真诚地努力去阻止结果的发生,只是打消了自己犯罪的念头和贡献,不足以成立中止。 如果在我国U的结果是与继续望风几乎没有法律后果的差别,只要另外两个人既遂,U也是既遂。 德国和中国法律在此处的细微差别是: 前者要求只要真诚努力过即可不处罚; 后者要求结果不能发生。 (前者要爱情的真挚,后者要婚姻证书)
总结
本来,对于力图这个概念有些心理抵触,毕竟学了近20年法律,脑子里都是未遂、既遂,但是力图似乎是一个正在进行时,是指“不断尝试的积极行动”(感谢郭谭浩童鞋的解惑),既然是动词,那么就不是一种结局和状态,就不能必然等于“未遂”(作为教科书上的根据,金老师指出: “力图有独立意义的条件是①构成哟要件之实现在客观上未能成; ②结果在客观上不可归属”)。
阅读德国刑法条文,我们会发现,理性的德国人对于“可罚性”“可罚性基础”直接规定在法条之中,让读过的人有一种“这部法律有逻辑”的既视感,同时,也给了人们“法律是要说理的”一种心理暗示。
力图这一章相对比较简单,但是把预备、着手、中止等内容都涵盖进来了,大家只需要把法条内容理解,在案例里会用就好。 再次说一句,德国刑法里重罪是1年以上,与我国群众对重罪的理解有差异,中国轻刑化的路还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