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认定百科词条属于作品,编发者享有著作权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因认为搜狗百科中的“仓鼠”词条内容与自己在百度百科发布的词条完全一致但未署名,百度词条贡献者刘某以侵权为由,将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今日(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诉称,2018年5月4日,他开始对生物分类学词条“仓鼠亚科”进行资料的整理,2018年5月6日截稿并使用账号“GRL 刘某”在“百度百科”内发布,在2018 年5月9日进行了该月的最后一次修正。

2019年2月2日,原告发现“搜狗百科”中的“仓鼠”词条,在文字描述、版式编排、图片选用上,与原告在“百度百科”内编辑的“仓鼠亚科”词条完全一致,但未署其名,亦未通过其他方式注明引文出处。

经对比确认,该词条是名为“藤蔓”的搜狗用户于2018年5月21日发布的“仓鼠”词条版本。原告遂于2019年2月2日通过搜狗百科“反馈侵权信息”入口,向被告反映了情况。次日,被告以邮件回复原告,并以“该词条为贡献者编辑,内容并无问题也有参考资料,不符合删除要求”为由不作处理。

刘某起诉要求,被告将旗下“搜狗百科”内词条“仓鼠”的贡献者名字由“藤蔓”更改为原告之名“GRL 刘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本案来看,词条“仓鼠亚科”包括文字、图片等元素,根据刘某的陈述,其对词条的创作是在查阅了若干生物数据库和外国文献关于仓鼠的资料后,在自己理解的基础上进行了编写,该词条可体现出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作品的范畴。

法院认定刘某系该词条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但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其用户发布百科词条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019年2月19日,搜狗百科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后删除了该词条,刘某的诉讼请求在客观上不能完成。如果涉及侵权,刘某应向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

法院据此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白馗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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