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配备差异化政策实施,各地要求来了

近日,多地陆续发文,明确实施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政策细则,并设置过渡期。

新规虽然让药店经营者暂时松了口气,但如何更好地利用“过渡期”,是药店面临的现实问题。

执业药师配备差异化政策实施

2021年1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正式执行。

按照通知,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1月26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相关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针对国家药监局提出的执业药师配备差异化政策,《通知》明确: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不分地域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县级(不含城区)所属乡镇、村开办的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可聘用经确认登记的从业药师。

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多地已执行 但要求不一

《第一药店财智》梳理发现,除了最新发布通知的陕西,近段时间以来,广东、福建、湖北、湖南、四川、山东、黑龙江、辽宁、宁夏等多地也已相继发文,开始执行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由于各地市场环境不一,配备要求也不一致。

如广东规定,在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偏远农村地区,经营处方药、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允许其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到2023年12月31日。

湖北要求,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缺口填补计划”,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推进执业药师的配备,力争到2025年底,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都能够按规定配备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

宁夏将5年时间划分为3个不同时间节点:位于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城市地区的门店,2023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位于各县及灵武市、青铜峡市、红寺堡区政府、宁东管委会所在地城区的门店,2024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其他位于乡镇及农村地区的门店,2025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黑龙江、辽宁也分别发文对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要求,及过渡期从业药师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说明。如黑龙江明确,适用延长从业资格有效期的从业药师应同时符合六类条件,包括持有《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未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连续参加继续教育等。同时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考取执业药师资格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业的,应主动注销从业登记等。

湖南的规定特别提到,新开办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配备执业中药师。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可以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或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过渡期均不超过2025年。

如何更好利用“过渡期”?

我国的执业药师制度于1994年开始实施,但由于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原因,满足要求的执业药师数量依然存在缺口。

2015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要求2021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而此次国家药监局对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使用设置5年过渡期,将有利于执业药师队伍在数量和分布上发展更完善。

有分析认为,虽然政策给予过渡期,但药店不能因政策的利好而放松。为更好承接处方外流、提升慢病管理等专业服务能力,完善执业药师配备势在必行,只有让执业药师的专业服务“落地”,才能更好提升药店经营能力。因此,药店应该有清醒认识,充分利用过渡期,制订应对措施以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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