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王女士爆料称
31岁医生男友
不想要孩子、不想结婚
在她怀孕大约6周时
被男友暗中下堕胎药致流产
34岁女子发现怀孕
“他说不想要,趁早吃药流了吧”
34岁的王女士是河北人,租住在北京顺义,一年多前结识北京中关村某医院泌尿科的一位医生,很快确定恋爱关系。
“今年5月14号我发现怀孕,他说不想要,说趁早吃药流了吧,我不愿意,我岁数不小了,我今年34岁,比他大3岁呢。”
据王女士介绍,她和男友平时都是在周末见面。5月16日,王女士和男友相约次日在便利店见面。
“5月17日,他在便利店买了一杯水,我买了一瓶可乐,我们谈不拢,中间他多次帮我拿过可乐,事发后才有疑惑,也没当回事。”
王女士回忆,“5月18日中午,男友打微信语音电话来说,前一天在可乐里下药了,问流血没。挂了电话之后他还发来恐怖图片,说生个畸形儿,虽然很生气,但以为他是开玩笑。”
王女士告诉记者,接上述语音电话时正跟同事一起吃饭,当时用的是免提,同事听到了全部通话内容,并就王女士被男友下药流产一事出具书面证言。
租住屋监控曝光
男友将药物放进水杯和饮料
王女士告诉记者,两天后发生的事情细思极恐。
王女士租住屋的监控显示,5月20日22点20分,男友坐在客厅沙发上从裤兜里拿出两种药,认真地看说明书,随后将药放进透明玻璃杯中,摇晃搅拌,然后接水,还用一根筷子搅匀,举杯查看颜色。
22点32分,男友又用塑料吸管扎开纸盒包装的饮料,两次把玻璃杯中沉淀的药渣,从吸口放进饮料,并用吸管搅拌。
▲ 监控视频截图
王女士事后得知,男友拿的两种药分别为米索前列醇片和米非司酮片,是医用堕胎药。
当晚10点半左右,从男友开门进入王女士家,到他在客厅下药的过程,监控全部拍下来了。
▲ 监控显示,男友举杯观察水中药渣溶解情况
王女士称男友怕自己不喝水,就在备用饮料西梅汁里也下药了。监控视频显示,5月21日上午10点29分20秒,王女士收拾屋子,喝了好几口西梅汁。
“我当时没多想,就把水喝了。第二天早晨,我发现保温杯里怎么这么浑浊,就把剩下的水倒进透明的水杯里,这一幕监控拍下来了。我当时也在想这水不正常,我坐在那看到西梅汁打开了,就把西梅汁给喝了,西梅汁味道重,本身这个药没有味道,也没觉得异常。”
王女士说:“当晚他给我下药,他把包装盒从厨房窗户扔出去,还有一个放进家里小垃圾桶,他把它掖着放进垃圾桶最下面,这都是我从监控看到的。”
腹痛见红,发现流产
“当天他提出骑小电动车出去吃饭,我还说干嘛不开车,两人骑着没电了,他说带我溜达溜达,他骑车带着我,一路上就故意有坑就颠我,我说你干什么呀。晚上七八点吃完饭,坐小电动车又颠着回家,后面又骑车,他让我送他到地铁站。”
5月21日晚,王女士骑车回家出现腹痛,随即见红了。
“出血量特别大,我都不敢动,意识到流产,我坐在沙发上看监控,才发现5月20号晚他下药的那些视频。”
▲ 王女士到医院抽血验孕
租住屋监控显示,5月21日23点41分,王女士联系男友询问下药一事,53分9秒,男友亲口承认是“打胎药”。
王女士称,当时没想到报警,毕竟两人谈了一年半,有感情基础,她感到于心不忍。对方家人也表示可以考虑结婚,但后来男方家一直推脱回避,最后甚至不承认这件事。
“他已经说不结婚,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不想要孩子,不想结婚。”
女子向医院反映,建议报警
“相关情况需要了解核实”
王女士表示,她向男子任职医院反映过相关情况,“医院称这是个人事情,不做处理,让我报警。”
王女士也向北京市卫健委投诉,得到的答复是卫健委受理医患纠纷,对于下药问题,需要警方调查处理。
无奈,王女士只能报案处理
10月7日,王女士报警,并向警方提供家里的监控,包括医院诊断。“民警说,10月16日领我去做法医鉴定。”
10月18日,民警和双方的谈话录音显示,民警问王女士男友下了啥药,对方回答称:“下了72小时避孕药。她说我下了别的药得有证据。”
民警又问:“她都告诉你怀孕了,再吃这个避孕药有用吗?”对此,王女士男友回答:“没用,我确实错了。”
10月16日上午,记者联系北京中关村某医院办公室,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第一次听说这个情况,还不太清楚,我们得了解一下,核实一下。”但截至记者发稿,暂未收到医院的官方回复。
16日下午,王女士告诉记者,她接到医院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电话,联系她前往医院核实情况,“医院说他们接到北京市卫健委转来的我的举报投诉,想和我面谈。”
王女士则表示,不想忍气吞声,坚持要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律师:妇女依法享有
生育子女的权利
男方若不想留下这个孩子
是否有权利要女方不生?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
如何看待这名男子的做法?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该男子的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生育权,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决定是否要生孩子
是女性的个人权利
男性没有干涉的权利
如果男子不想要孩子
可以选择与女方进行沟通
但最终决定权在女方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如果男子仅是语言上进行要求,未实质侵害妇女的生育自由,就较难认为其应当承担什么实质性的责任。
如果男子采取非法手段,例如强迫女方终止妊娠或进行其他违法行为,他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可能包括侵犯人身权利、侵犯妇女权益等罪名,具体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而定。
值班编辑|邓 闯
值班主任|伍 蹈
值班总编 | 陶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