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证券之星消息,3月26日维科技术公开信息显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薛春林、何承命、杨东文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经查,2023年9月19日,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或公司)与株式会社LG新能源(以下简称LG新能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1美元的价格受让LG新能源持有的江西维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乐电池)34%股权,维乐电池由公司参股公司变更为公司控股子公司。2023年10月9日,公司与LG新能源就本次交易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维乐电池2022年度净利润为-2.13亿元,上述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上述重大交易,直至2024年1月30日才召开董事会追认审议并披露,2024年2月26日才补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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