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之前,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一个旨在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的政府培训项目,因补助办法未得到严格执行且专项资金被截留,致使最终效果严重缩水,沦为应付检查的表面工程。
此案数年后东窗事发,因滥用职权罪,涵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文简称劳动局)5名公职人员于2017年底相继被定罪、判刑,除时任局长郑天和外,其他公职人员未上诉。此案中的另一关键人员——技能培训服务的提供者林元柱,不但一审判决过后上诉,2018年8月二审维持原判后,至今一直在监狱里申诉。
林元柱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他申诉称,其提供的培训无法达到相关标准,系其获得的报酬大大低于市场标准所致,这一事实为劳动局所明知,但最终判决却把他的行为定性为诈骗,“这对我并不公平”。
培训现场
国家项目
涵江区劳动局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招投标,林元柱连续3年承办此项目
2008年,福建莆田人林元柱听一朋友提到,国家有一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可开培训学校,帮助当地劳动局培训农民工。其兄林子阑(化名)称,当时的莆田工厂遍地,外来民工众多,林元柱认为开培训学校有前景。
据当年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福建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暂行办法》、闽劳社文【2008】2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实行政府、个人或企业共同分担的机制,并对培训项目做如下要求:
涵江区劳动局涵劳社【2008】23号文件载,当年6月12日,该局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全权负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其业务受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工作受劳动局领导,人员及经费自理。
2008年双方协定的《委托培训协议书》
已生效公开的判决书等司法材料显示,2008年-2010年年间,劳动局与该项目有关的责任人是:局长郑天和、副局长张伟海、办公室主任兼出纳苏志攀、技能鉴定站负责人许玮及工作人员陈红清。
郑天和供述,为完成工作任务,他安排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到社会上了解培训学校情况,后许玮了解到林元柱经营的培训学校愿意承办,“许玮就将林元柱带到我的办公室。”许玮考核后认为,林元柱的培训机构具备承办该培训的资质。
许玮称,公示的其他培训机构,“有的不想承办,有的没有能力承办”。通过招投标,林元柱连续3年承办此项目。
资金截留
相关审计证据显示,2008年-2010年,劳动局先后收到财政拨付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款437.74万元,拨出293.25万元,截留144.49万元
林元柱实际承接此项目的3个培训单位,分别为莆田市安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富裕职业培训学校、莆田市涵江区育才职业培训学校。
培训任务在每年的七八月由劳动局下达,2008年7月26日,双方签订了第一份《委托培训协议书》,林子阑称,该协议并没有要求每个农民工培训课时需满足120个课时的规定,“所以我弟弟不是按文件标准在执行项目。”
郑天和让分管负责人许玮对培训经费进行测算,之后将第一年的人均培训费用定在120元左右。其解释,因劳动局劳动职业介绍中心、农保中心和技能鉴定站是自收自支机构,人员工资和机构经费都从这培训经费中支出,“所以我们就把支付给培训机构的补贴费用定得比较低”。
司法材料显示,郑天和跟许玮及其他分管领导经过碰头协商,认为120元人均价钱偏低,所以在日常对林元柱的培训监督检查、材料验收方面降低标准,培训课时如果能够达到国家要求的120个课时的80%左右,“就让其通过”。
林元柱承接培训项目后,即着手做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工作,上报计划培训的人数、专业、课时、地点、经费预算等,并将培训计划报送区劳动局和财政局。
据双方供述,培训必须有被培训人的人员花名册、学籍卡、教材、签到表,培训现场必须拍照。培训过程中,劳动局相关人员会到现场督察。课程结束后,要统一考试并由培训老师统一评分。随后,培训学校收集花名册、劳动合同、人员信息登记卡、现场签到表等材料上报至劳动局,经审核合格后,劳动局制作培训结业证书下发至被培训人员。
2008年,林元柱向劳动局提交培训资金申请报告,经区劳动局审批后下发培训费至培训学校。2009年及2010年,这笔资金则是由劳动局拨付到培训企业,再由企业转到林元柱的账户。
相关审计证据显示,2008年-2010年,劳动局先后收到财政拨付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款437.74万元,拨出293.25万元,截留144.49万元,林元柱每年收到的实际补贴款为52.8万元、93.01万元、100万元,总计245.81万元。
林子阑称,前述款项由劳动局以培训补贴资金的名义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至劳动局,而支付给林元柱时又是以支付合同款项的名义支出。
培训、考试现场
缩水培训
“理论课上一些,实践课根本没有上过,只是派人到车间走过一下过场”
曾参与培训的工厂
林子阑称,培训的成本主要是师资费、场地费、教材费和服务人工费。按上级文件要求,培训费用,由国家专项资金补助50%,个人或者企业承担另外的50%,但在实际操作中,培训费仅由国家专项资金来承担,企业并不愿意承担另外的50%,“虽然接下来两年的补助标准从120元上升到240元、350元,但林元柱3年实际操作下来后,仍无利润可言。”
据林天柱、郑天和等人的判决书可见,国家专项资金被截留后的培训成了“缩水培训”。培训分理论、实践两大部分,均是在各企业的厂区进行。因忙于生产,大部分企业没有时间安排员工来培训。培训签到表,是培训时有多少人就签多少人,剩下没有签完的,就长期放在企业,等签满之后再拿回。
一些工厂负责人也证实,这项培训没能得到积极响应。莆田市涵江金星鞋业有限公司副厂长林爱武称,2008年,劳动局称要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免费培训”,需工厂配合,于是公司就与培训学校签订了2200人的培训协议,并按要求提供了员工花名册、员工照片等信息,因公司有生产任务,所以只能分批去培训,无法达到规定的120个课时。
林子阑称,林元柱曾说过,这些农民工,很多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根本听不进理论课。培训教师林春海称,他按每节200元的报酬,给农民工上过几堂课,“刚开始上课的有40多个人,到后来只剩几个人。”
劳动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林元柱的学校所培训的人数、课时严重不符合文件要求,“理论课上一些,实践课根本没有上过,只是派人到车间走过一下过场。”许玮供述,2008年度,没有一个被培训的学员能够达到要求的120个课时。
许玮和检查组在平日检查时,就知道培训多处“造假”,但“为了完成工作指标”,在审核时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其通过”。技能培训站工作人员陈红清供述,平常检查中他发现培训不达标,“但林元柱说培训任务重、培训时间不够,如果按照规定做不来。”
作为时任劳动局一把手的郑天和,在日常工作中,其下属也向其提到了培训不规范情况,“我有要求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改,但问题重视不够,综合验收过程中对问题的整改力度不够。”郑天和称,因劳动力培训时间紧、确定的培训补贴比较低,所以培训的标准也比较低,“差不多就让林天柱通过。”
狱中申诉
林元柱在一份申诉状中指出,劳动局克扣补贴款,“事后判我诈骗罪,这不公平”
林元柱
因在此案中犯滥用职权罪,2017年8月至年底,被告人郑天和、许玮、陈红清、张伟海、苏志攀五人,分别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林元柱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元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245.8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林元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8月30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林元柱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提出,此案中大部分培训补贴款被克扣,未专款专用,劳动局降低培训验收标准,不应再用上级政府文件来衡量培训工作,“即使培训不合格,也不应该由林元柱来承担责任。”林子阑称,家人以为林元柱只是配合针对几名公职人员的调查,“他不认为自己犯了罪。”
林元柱的二审辩护律师汤光仁指出,林元柱提供的是典型的市场劳务,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且提供了真实的培训服务,由于劳社局并没有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项目且截留专项资金,故不可能也不应当要求林元柱满足上级文件对于项目的要求。
“一审法院的裁判,是以约1/3(按实际仅由国家补贴50%且仍被截留计)的价款要得到100%的服务,当认定林元柱没有提供100%服务,就否认了其培训的劳务价值,并将这1/3的价款也要判令追缴返还。”汤光仁认为,判决林元柱诈骗罪明显缺乏犯罪构成要件,是典型的将民事合同纠纷当成刑事犯罪处理。
红星新闻注意到,陈红清、苏志攀二人的辩护人亦提出,本案培训机构确有对农民工进行培训,但因存在资质、课时、人数不足等问题使培训效果不佳,但不能完全否认培训工作的真实性,本案以拨付培训补贴款全额认定犯罪数额值得商榷。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局在培训进行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培训结构不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补助条件时,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不予补助并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而不应擅自调整验收标准。相关培训机构亦应通过成本核算,自行承担培训活动的经济风险,应当按照文件规定开展培训工作,不应自行降低培训质量。
林元柱在一份申诉状中指出,劳动局克扣补贴款,用剩余的款项再与之签订协议购买社会服务,其按劳动局的要求开展培训、制作相关资料,“事后判我构成诈骗罪,这对我是不公平的。”
林子阑也认为弟弟是冤枉的,“培训的厂家是劳动局来指定的,培训过程劳动局了如指掌,实际操作中无任何人声称自己被骗,林元柱连违约都算不上,何来诈骗?”他称,家人支持林元柱继续申诉。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 发自福建莆田
编辑 包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