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李娜)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经2020年2月26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新建居民住宅一户一表设计、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等内容。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办法》明确,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制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时,应当依法审核、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调整方案。
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行业用水定额、单位合理用水需求,编制下达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计划。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停水应提前24小时通知
供水企业擅停最高罚3万
《办法》明确,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企业应当在组织实施抢修的同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超过12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启动供水应急方案。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对供水企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停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对供水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对供水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背景
供水管理办法已历经三次修改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2005年3月16日第一次修改,2017年4月14日第二次修改,2018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改,本次由2020年2月26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编辑:赵静 联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