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荔枝新闻】;
荔枝新闻8月26日消息,8月24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女子被藏獒吓撞车狗主人被判赔100多万”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
荔枝新闻从该案件原告代理律师杨黎辉处了解到,目前案件执行程序正在进行中。藏獒主人因逾期未履行赔偿义务,已被纳入失信名单,法院已变卖其房产,后期将考虑追加被执行人。
女子家属告诉荔枝新闻,事发后藏獒主人从未主动上门探望或致歉。此前,因赔偿问题与藏獒主人协商无果,才将其诉至法院。
一场意外:女子被藏獒吓至撞电线杆,受伤后诊断为高位截瘫
藏獒(网络图片)
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发布的二审判决书显示,2015年8月22日,女子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家中出发去菜园采摘蔬菜,途经邻居丁某家门口时遇到丁某在路边放养藏獒。
周某要求丁某看管,但丁某没有立即采取措施,自信能够看住藏獒让其不伤人。于是周某驾车前进,经过藏獒旁边时恐惧之意愈加,导致驾驶失误后撞上电线杆从车上跌落并受伤。
周某先后被送至诸暨市人民医院和诸暨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
两个焦点:究竟是否因藏獒而受伤,谁应该为此担责
周某辩护律师介绍,诉至法院后,双方的论辩焦点主要在于:周某受伤之间与藏獒是否有因果关系及丁某女婿、藏獒的购买者徐某是否也需要承担责任。
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藏獒属于体型较大且长相较为凶猛的犬类,原告周某见到当时放养在外的藏獒时心生恐惧,是正常的心理表现。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仅局限在扑、抓、咬等攻击行为,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因此,丁某饲养的藏獒与周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谁该担责,法院审理认为,藏獒是被告丁某的女婿徐某所购买,丁某所饲养,两人应承担共同赔偿之责。
据了解,执行立案后,两人逾期未履行赔偿。因此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并对丁某采取拘留十五日的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拍卖处置了被执行人徐某所有的房产,将徐某所得部分赔付给受害人周某。
周某家属表示,周某事发后的手术费用就已经花费二十多万,而目前只收到二十万的赔偿款,后续治疗费用均由受害人周某自家支付。律师称,当前案件执行程序正在进行中,将考虑增加被执行人。
民法典:饲养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了解,全国多地如北京、深圳、昆明等地明文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区饲养烈性犬。
针对宠物伤人,目前已有专门的法律条款厘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今年5月28日颁布、明年生效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设立专章明确“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在非特定情形外,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了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责任。
(原题为:《女子家属回应被藏獒吓撞车获赔100多万:狗主人至今未道歉 只收到20余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