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家贤女士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44 人、代表股份 237,986,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1.7352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6,87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91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40 人,代表股份 231,115,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8189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39 人,代表股份 6,344,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8460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39 人,代表股份 6,344,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8460 %。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4,855,5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43 %;反对 2,910,6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30 %;弃权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7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12,9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6450 %;反对 2,910,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794 %;弃权 2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56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孔维维、郭子威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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