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在本村的“外嫁女”一律不分土地?法院判决撤销该决议

4月26日下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乡村振兴·与法同行”司法助力乡村振兴新闻发布会,并通报了一批司法助力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汪某琼母子诉某村委会、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备受关注。

法院一审判决,村民小组关于“凡是嫁出去,户口在本村本社一律不分土地”的决议侵害汪某琼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撤销。

↑创意配图 据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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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汪某琼原系南充市某村村民,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该村承包土地,汪某琼外嫁后未将户籍迁出,也未在其丈夫所在村承包土地。其子汪某出生后户籍登记在汪某琼户籍所在村,出生后未分配土地。2018年,因修建公路占用该村部分土地,汪某琼所承包的部分土地被占用。汪某琼所在村民小组召集在家村民就重新分配土地形成决议:“土地调整部分将未占土地收回后重新调整,按照现有公安户口,2018年3月30日前在公安户籍处调出来的人口为准,空挂户口不分土地。凡是嫁出去、户口在本村本社的一律不分土地。”

根据该村民小组的决议方案,汪某琼及其子汪某未分配承包土地。事后二人提起诉讼,要求给其调整分配土地。审理中,经一审法院释法明理,二人将该请求变更为“撤销本村调整土地承包方案的会议决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汪某琼原本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依法承包土地,婚后未将户籍迁出,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汪某琼未在其丈夫所在村承包土地,在第二轮承包期内,村民小组关于“凡是嫁出去,户口在本村本社一律不分土地”的决议侵害汪某琼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撤销。

此外,汪某虽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组织内,但仍需结合居住、生活、生产情况综合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汪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情况,对汪某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予认定,其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同时指出,由于该村目前无可供再次分配的土地,若汪某琼在下一轮土地承包时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未在其丈夫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有权在本集体组织内依法承包土地。

法院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土地是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均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本案在评析汪某琼母子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以“户籍+其他要素(是否在户籍地生产生活、是否以集体收益为生活保障)”作为考量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符合农村居民的一般预期,并通过对村民决议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既保护了已有的土地承包秩序和睦邻友好的邻里关系,又避免胜诉却难以执行的尴尬境地,保护与救济并重,为村民组织合规、合法化运行提供法律指引。

红星新闻记者从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1年以来,南充全市法院审结涉“三农”传统纠纷713件,审结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宿经济、健康养老等新业态纠纷114件,妥善处理涉村民自治纠纷案件53件,保障农民民主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审结此类案件195件,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责编 任志江 编辑 郭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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