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最高法获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法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两部门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说,这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法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的又一重要举措。
据介绍,下一步,两部门将通过持续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建立裁审信息比对制度等方式,推动意见规定全面落实、裁审衔接机制不断完善,为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
既可申请仲裁审查,也可申请司法确认
两部门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详细阐释,《意见》规范调解协议后续程序性保障。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制度规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仲裁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上述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仲裁审查,也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仲裁对调解协议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部分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上述规定完善了诉裁调对接机制,有利于提高调解协议履行率。
明确“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加班费等
涉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不适用终局裁决
据介绍,《意见》还明确了终局裁决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负责人解释,法律设立终局裁决制度的目的,是让更多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简单、小额案件以及涉及劳动标准的案件终结在仲裁阶段,既减少劳动者诉累,又节约司法资源。法律施行后,各地对终局裁决范围理解不一致,一些地区的仲裁委员会未严格适用终局裁决规定,导致部分本应终结在仲裁阶段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影响了仲裁前置作用的发挥。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终局裁决范围,明确了“劳动报酬”包括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和加班费等,统一了“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裁审口径,加强了终局裁决与诉讼的程序衔接。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不适用终局裁决,主要考虑到劳动关系是当事人诸多权利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此类案件案情相对复杂,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因此不适用终局裁决。上述规定,有利于提高仲裁终结率,高效便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提供虚假个人情况构成欺诈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用付经济补偿
据介绍,《意见》统一了部分法律适用标准,明确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与订立劳动合同相关的虚假个人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对劳动者提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视为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第二倍工资的,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见》还明确,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上述规定,有利于培养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自觉守法用法意识,提升仲裁、司法质效和公信力。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向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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