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委谢莉娇:疫情下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交易额前8个月同比增长16.9%

2020年11月12日,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年度大会在京召开,本次会议以“应变局,开新局”为主旨,旨在发挥创新资源优势,聚焦科创发展前沿,引导创投资本流向创新源头,推动高端硬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培育高精尖产业集群,深刻理解并融入当前的新格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规政处四级调研员谢莉娇在政策解读中表示,虽然今年疫情影响了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但是科委有两个与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的数字还不错。一个是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交易额,1到8月份是3450亿元,同比增长是16.9%;此外,成果转化反哺科技投入,今年1到8月份本市大中型重点企业的研发投入超过1500亿,同比增加17.6%。与科技相关的两个数据,都是在快速增长的,这也说明现在社会对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高度重视。

以下为演讲实录,由投中网整理,有删减。

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很高兴有这么一个机会,给大家介绍《北京市促进科技转化成果条例》的一些重点制度突破。

《条例》是在2019年11月27号下午2点40,经市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并于2020年1月1号实施的。今天因为时间有限,我主要跟大家介绍《条例》相关重点制度突破。

在条例通过的当天晚上,我的领导在工作群中写下他的切身体会,“11月27号下午的2点40,铭记时刻,北京市《科技促进成果转化条例》,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近十年中两载695个日夜,数百万字的报告材料,科改一组,政府两审,人大三审,市委一审。倾注了领导太多的心血,汇聚了同仁太多的坚守和努力。”

当时条例出台以后,各大媒体竞相报道,对北京的条例评价很高。新华社评价北京立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四十五条直击堵点。还有媒体评价“耳目一新,北京的科技政策令人震撼”。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们的条例在很多原本瓶颈问题上有了新的突破,以人为中心界定相应的权属归属和使用。

此外专家也做出相关评价,北大副校长、中科院院士龚旗煌说到,成果转化过程中单位部门的负责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领导在自身的科技成果取薪和奖励上由于各种限制条件很难实现,但是我们的条例明确规定了。同时我们这个条例也适用于财政出资的医疗机构,工程院院士、北大三医院的院长,他也说明确了科研人员的创造成果,是被鼓励,被支持,被保护的。

下面我重点向大家介绍四十五条的条例中的制度突破内容。

从立法思路角度来说,我们一是坚持改革导向,就是适应科技创新的新阶段来进行。此外,我们知道除了地方上的立法,我们国家有《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内的三部曲。刚才我说到成果转化一定要以人为本,激发出人的活力和动力。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因为我们每一条突破的制度都是针对堵点和相应瓶颈问题来制定的。三是突出了以人为本,要调动各方主体的积极性。我今天的讲解其实也是以各主体为主线向大家介绍。

此外,我们所说北京尤其是中关村一直是我们国家创新政策的先行先试的示范地,所以我们也是立足北京首善之区,能够率先有先行先试的相应制度突破。

条例主要解决的是有的转,有权转,愿意转和转的顺。从这四个转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各参与主体,包括我们的科研人员、机构,以及我们搭建科技和产业桥梁的中介机构,还有解决转的顺需要政府作为支持和保障来进行。

在整个条例过程中,我们六个章节四十五条,其中义务性条款有二十七处,授权性的条款有十五处,鼓励支持条款有二十一处,创智突破性条款有十二处,前瞻性规定如新型研发机构,我们现在颇为关注的新运行机制,新用人机制的,新的资金使用机制体现出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我们前瞻性的规定有三处。还有就是我们细化解决了《上位法》一些原则性,但是又不知道该怎么操作的有十七处。

成果转化条例总共是六个章节,与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法》相比,我们把成果权益这条向前提了两位。之前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法》排在第四位,我们重点是以第二章的成果权益进行制定整篇条例。

我们的成果权益在这个条例中建构了相关主体成果权益体系以及相应法定归属的原则,跟国家法相比,我们把技术权益章节名称完善为成果权益,以前的技术是相对窄的,随着新形势的变化,我们更多的是以成果名词来具体概括相应的范畴,同时把它由第四章提到第二章。清晰界定了职务科技成果的内涵,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路径。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一直是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难题,所以我们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也是多角度,系统的构建了成果转化相应的权利体系,进而把一些权属困境理清楚、弄明白,最大程度来激发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我们来看相应的条款,第一个主体就是高校和科研人员的权益怎么保护。其中在第九条、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主要是对科研人员和高校机构相应的权属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比如说之前科研成果主要是受制于一些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成果权属的制约,以前开玩笑说,由于国有资产化所以导致了职务科技成果“圣女化”。我们想通过条例明确科研人员和所在权属单位的权属关系,来解决制约成果转化的瓶颈问题。

第九条规定指出,我们明确规定由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可以将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未形成的知识产权成果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和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按约定来规定双方的收入分配方式。这个有个前提,就是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条是突破性的制度设计,顺应了国家产权改革精神。在《上位法》立法空间的过程中,明确了权属的规定,属于一种前瞻性和突破性的条款。

北京条例出台之后,今年深圳特区的科技创新条例中,在这条基础上又向前走了一步。咱们也知道深圳创新条例是11月1号刚刚施行,他将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新赋权后转化,由试点赋权变成了法定赋权,就不再是点的概念,而是一个普世性的。这个是在北京条例出台后,可以说深圳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又向前走了一步。

第二点从十一条,对单位相应权属的归属,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完成人可以和单位签订协议实施转化。这里有一条,很多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出来之后,因为他的所有权是学校的,我们也在调研中发现很多问题,成果出来了以后放到学校就没有了结果。

在条例过程中,我们也明确了一条,所属单位如果在一年内没有对该成果进行成果转化的,我们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进行投资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这时候所在单位还要进行支持和配合,我想这一条对单位的约定和限制,对于科研人员是有很大释放力的。

第三条,我们以前由于单位要进行成果转化都需要层层审批,在条例过程中也说到了,如果说财政支持院所、高校取得的成果,可以自主进行实施转化。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需要进行审批或备案,对于其他的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我们可以不再进行备案,自行决定进行资产评估,这个问题主要是在解决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过程中,需要对自己的成果进行科学评价。

还有就是我们有一条创设性的,具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在取得科技成果之后,我们的条例也做出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相应奖励或者是这种报酬,但是要进行公示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我们说具有领导职务的科学家,在成果转化过程中不得持有股份,但是他可以受到资金的奖励。此外,具有领导职务的科学家,不得以职务来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科委大家知道主要是以项目形式支持创新主体进行科技创新,那在以往签订任务书的过程中都有一条成果展现形式和相应的知识产权。包括国家的成果转化法也指出由财政支持的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应当进行成果转化,但是他没有强制性或者明确的规定,在我们的条例过程中,我们要求如果说是由政府出资支持的这种成果转化项目,必须要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你成果转化的时限及相应的方式。

那么这条就是让我们很多政府角度来说,知道他是成果转化的项目,但是在验收过程中并没有转化出去,那可能中间的限制性因素也很多,但是我们通过条例就明确规定了成果转化项目需签订相应成果转化的协议或者合同。

刚才是对科研人员科技创新、创新成果转化的活力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规定,第二条就是我们所说,我们有了成果怎么让它转化,怎么样加速它转化,来提高高校院所转化的能力,保障市场有高质量的供给,有的转,还要有转的快的效率。所以在我们第十八条、三十四条、十六条、十七条、三十九条、十九条,主要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环节加速。这里面也有一个全国首创,如果大家在座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话,应该是倍受鼓舞的。

从今年开始,我们的人力社保局出现了一个新的职称评定,就是技术经济人的职称评定。以前我们也说高校有三产公司,还有一些科研院所也有专门的成果转化中心,但对于这些从业人员来说,他在职称评定和相应晋升途径上,可以说途径并不是很多。那我们条例也是对这类人才晋升和成长,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条件,通过设置相应的职称,来保障他能够积极投入于成果转化,而且他的职称评定不再跟以往论文科技成果专利相关,而是与直接的经济社会效益相关。

还有就是为了调动单位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我们把相应的对于成果转化作为单位考核评价制度,将成果转化列入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包括一些我们在国有企业过程中,我们也把成果转化作为对他业绩评定的一个方面。

第十六条主要是对这种高校科技成果团队人员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那就是让这种从事成果转化的人员,不再觉得自己很孤单,是另类,与科学家不一样,与其他的教师也不同。

在这儿我给大家介绍两组数字,今年疫情影响了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但是我们科委有两个数字,也是跟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的。一个是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交易额,1到8月份是3450亿元,同比增长是16.9%;此外,成果转化反哺于科技投入,今年1到8月份大中型重点企业的研发投入超过1500亿,同比增加17.6%。在跟其他经济数据相比的过程中,与科技相关的两个数据,都是在快速增长的,这也说明我们现在社会对科技的重视程度,以及对成果转化的重视程度。

条件平台的先行先试,对于一些大学实验室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在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高校院所可以将仪器设备作价投资到科技转化的实体,这个也属于地方首个允许将科技成果相关的仪器设备出借或者作价投资。

第三点,刚才说了高校院所与科技人员。第三个主体是新型研发机构、还有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组织,为科技成果与市场搭起桥梁的中介主体。我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当中,也分别对他们进行了相应的支持。

刚才我也说到解决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动力不足的过程中,我们把成果转化工作作为它的业绩进行考核。以及把企业的研发投入,增加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中小微企业在寻找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困难,条例中就规定,由财政支持的高校成果转化,要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进行转化。那这个主要是针对中小微企业找不到成果或者无法对接的过程中,我们来创设性的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小企业找不到成果,对接成果,高校把成果精准对接,我们也规定了要支持建设公共的研究开发平台,为成果转化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

此外还有一点,我们所说的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在座的也有我们新型研发机构相应的人员,对于一些运行机制、管理机制、用人机制和创新机制上,在条例中对新型研发机构也作出了最大自主权的规定。

此外,我们还有相应的配套,比如说技术交易过程中,我们要进行分支的建设,加快技术交易。

第四条,我刚才说了前面三个主体,第四个主体是我们相应的完善政府的支持和保障措施,营造良好的成果转化的环境。

以前的成果转化包括我们的科研项目以及产业项目都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但是本次条例规定了要从全市层面建立协调机制,就是我们所说的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在这个议事协调机制中,我们明确了各单位的责任分工,以及相应单位配套的政策制定。我们对各区县政府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人才培养和引进层面,刚才也说了我们通过各种方式来加快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对于其他的一些新产品,新技术的认定,纳入政府采购,我们也不再从它的业绩和营业额考虑,而是从它的科技创新性和先进性考虑。

最后一点,我们所说的明确相应的范畴和适应主体,确保地方的立法有效实施。比如范围由技术改为成果,它的范围就是扩大了专利计算机技术,还有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这些。

适用范围,我们虽然是地方性立法,但是我们条款中80%对于中央在京单位也是适宜的,所以我们鼓励中央在京的院所单位积极采用条例的相关条款。还有财政设立的医疗机构,这个医疗机构适用于条款,解决了很多要医疗创新产品的周期长转化难的问题。

最后,我们今年4月开始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进行了对条例落实的执法检查, 7月结束,其实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我想说的是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所以希望在座的各位以及更多的人关注和参与到科技成果转化来,为我们北京市率先建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作出贡献。

我今天就向大家介绍这么多,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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