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通讯应用软件早已成为我们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近年来,相关电子数据在民商事案件中被广泛运用。北京顺义法院11月4日通报,近两年他们审结的商事案件中,超过67%的案件存在电子数据。
根据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支付宝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很多人都觉得,微信截个屏、通话录个音,挺容易操作的,实际上当事人对此类证据的举证往往存在一些误区。
微信聊天记录要完整
截图不可“断章取义”
法院审理的一起欠款纠纷中,周某与雷某合伙倒卖二手车,双方各出一部分钱购买车辆后,雷某将车开走并自行售出。周某起诉说,车卖了之后,雷某只转给他2000元,请求判令雷某偿还8500元。
因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协议,关于合伙倒卖车辆均是通过电话以及微信沟通,所以周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以及通话录音,而微信聊天记录并不完整。
北京顺义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琬萱介绍,为查明全部案件事实,法院要求周某在庭审中登录微信,按照时间顺序出示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并播放保存的全部通话录音。 “经过核实全部的证据,显示周某在多次催要剩余欠款的过程中,曾主动提出同意雷某再少给1500元,只给7000元就可以。最终法院判决雷某向周某支付7000元。”
法官提示,合伙做生意,还是要签订书面协议,以免陷入“口说无凭”的尴尬境地。此案中,周某保留了全部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索要欠款的录音,是正确做法,但举证时需要提交证据原件,且证据原件必须真实且完整,不可“断章取义”。
王琬萱表示:“就微信聊天证据来说,原件是指登录微信后显示的聊天记录,对于聊天记录的截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原件’的范畴。 因此如为将来诉讼需要,不能仅保留聊天记录的截图,之后删除聊天记录,而是应在微信程序中保留全部的聊天内容,才具备证据效力。”
借条只写化名?
可通过支付宝实名信息确认身份
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例中,高某与卢某是老乡,五年前一同来京打工,平时互称对方的小名“小美”“小安”。卢某向高某借了7000元,并给高某写了一张借条,但借条上写的是二人小名,也没有写明身份证号。即使在法官提示下,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但显示的是昵称,也没有显示卢某的全名。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支付宝运营商发送了协助查询函,调取支付宝收款方的实名认证信息。 实名认证信息显示,接收高某转账的收款人就是卢某。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王琬萱说。
法官提示,公民个人向他人出借款项时,一定要让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原件,之后保留一份借款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并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借条中一定要写清楚借贷双方与身份证一致的姓名全称、身份证号码,并同时书写借款金额的大写和小写数字 ,且借款金额的大小写数字之间不要出现空格以及断行。
“借款的给付最好通过银行、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完成,且在备注中写明是借款。”王琬萱表示:“无论双方在借款之前沟通得多好,之后的情况变化双方都无法掌控,做好前期工作,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单位拒不提供内部平台数据
举证倒置支持员工诉求
审判实践也反映了企业员工个人举证难的问题。小王在物流公司从事运输工作,派送单都是物流公司的平台派送,平台一个月一覆盖。去年公司倒闭,欠小王运费16万多元没有支付。起诉后,物流公司不认可小王提交的运费明细表,又不能提交平台查询的数据信息。最后,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求。
“遵循电子证据的特有规律,综合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北京顺义法院民二庭庭长牛佳雯分析:“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原则上应根据当事人接近证据的能力及诚实信用原则来分配,并赋予平台方相对更高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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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举证详细攻略
法院提示,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的,建议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比如U 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具体该如何举证呢?
提供微信、支付宝记录 作为证据的,建议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包括本人及对方。
电子证据中包含音频 的,建议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文字文本不能简略,可在重点内容部分用黑体字进行凸显。
电子证据包含视频 的,建议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存储载体,该载体应可以在一般播放设备上正常打开。
电子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 的,建议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图片采用彩色打印更能还原现场的,需彩色打印。
展示电子证据的设备 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常用设备主要有电脑、投影仪、音响等。
法院还建议,由于诉讼周期不确定,原始载体可能遭受数据丢失或删除等风险,在准备诉讼材料时建议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对电子证据的公证 。通讯双方身份存在争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调取。
▌ 本文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ID:zgzs001)
总台央广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