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成华区张某某在某网购平台开店,宣传其网店售卖的21种纽崔莱保健食品为官方正品,宣称为防止厂家对价格进行监管,“我们在安利公司拿货回来后会对商品进行去码处理”。上述行为属于生产被诉侵权商品,同时售卖该商品,侵害安利纽崔莱商标权,并构成虚假宣传。安利公司据此起诉该网店对被诉侵权商品进行刮码的行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网店售卖的21种纽崔莱商品均存有二维码或条形码被破坏的情形,瓶底追踪码亦被破坏,张某某无法提交辩驳直接证据证明上述商品为官方正品。该行为不仅影响了商标的识别作用,使用户无法依据商品识别码对商品的真伪进行查验,进而对商品的真实来源和销售渠道产生疑惑、误认或者混淆;而另一方面又妨碍了商标权利人对被诉侵权商品进行产品质量追踪管理。
因此,成都市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判决该网店侵害安利公司商标权,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赔偿7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已经生效。